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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07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07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家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4961號),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所為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073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江家潁」,均應更正為「江家穎」。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之姓名係江家穎,有其身分證影本1份在卷足憑,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記載為「江家潁」,顯係出於誤寫,自均應更正為「江家穎」,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07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