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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智簡字第49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智簡字第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晶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79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晶貴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並更正:按著作權法上所稱「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所稱「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第3 條第1 項第5 款、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複製下載系爭畫面圖檔後,將系爭畫面圖檔上傳張貼在其所經營之拍賣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以觀看。是核被告楊晶貴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其非法公開傳輸之低度行為為非法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94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非法重製罪與同法第92條非法公開傳輸罪,兩者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構成想像競合犯,而應從一重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處斷。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著作權法之非法重製行為與非法公開傳輸行為,並非同一行為,自不得以想像競合犯相繩(智慧財產法院104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7號、第90號、第100 號判決足資參照),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部份所指,容有誤會,應予更正,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牟私利,無視著作權人為創作本件攝影著作所花費之努力,直接重製告訴人之攝影著作,復以網路方式擅自公開傳輸之,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所為均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且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堪認良好,復參以被告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並非無與告訴人和解之意,僅雙方認知條件有所差異,而雙方此部分之紛爭非不得經由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途徑加以解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被告犯罪所用之電腦1 臺,固屬被告所有,惟其為家庭常用之物品,正常使用下並不具社會危害性,經審酌後爰不予以沒收。又本件查無具體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
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智簡字第49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