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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9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19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柏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8月20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5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6月15日凌晨0時29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甲○○稱係於105年6月9日晚上某時許)在家中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再用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105年6月14日22時30分許,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違規併排停車,為警攔查,當場扣得使用過的吸食器1組,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本案證據: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勘察採(驗)證同意書、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④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⑤吸食器1個。

三、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於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有何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辯稱伊係於105年6月9日晚上在家中以燒烤方式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云云。惟按人體代謝原理,施用毒品後經尿液排出之時間,依施用量之多寡、施用者之年齡、性別及代謝功能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而言,施用者在施用毒品後48小時內所排泄之尿液,均有可能被檢出毒品經人體代謝後之物質,且若經常或大量施用,則毒品經代謝後之物質由尿液排出時間約可延長至96小時。本件被告經警於105年6月15日凌晨0時29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觀之該報告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數值分別為1393ng/mL及13523ng/mL,經人體代謝6日後,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數值豈有可能如此之高,顯非於採尿前6日所施用,附此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已經觀察、勒戒之處分,當明知毒品對於人之身心傷害極大,若對其依賴,不僅戕害自我身體,亦將對社會秩序生不良之影響,惟仍不知戒除,實無足取,然慮及被告於偵訊均坦承犯行,及被告自稱教育程度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

(一)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並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而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有所明文,是本件即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沒收規定,先予敘明。

(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惟上開刑法沒收規定修正公布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從而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修正之規定,即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後段所稱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再依刑法第2條第2項所揭櫫之沒收適用裁判時法之法理原則,顯見立法者就沒收之規定,有意全面適用新修正之相關規定,從而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即應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辨明。則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之用語,修正為「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將條文用語修正與刑法沒收規定一致,惟該條文既已修正,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即應依該條項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扣案之使用過的吸食器1組所沾附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見毒偵卷第25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之記載),難以與吸食器本身完全析離,故吸食器應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併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980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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