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3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家祺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王銘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被告之姓名「林家棋」應予更正為「林家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原載為「林家棋」,惟被告之姓名應為「林家祺」,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參,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記載即屬有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