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3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3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大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105 年11月8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居臺中市○○區○○路0 段0 ○00號10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居臺中市○○區○○路0 段0 號之24十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居臺中市○○區○○路0 段0 ○00號10樓」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居臺中市○○區○○路0段0號之24十樓」。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