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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10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1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顯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91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審易字第1146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廖顯財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紙(偵卷第29、30頁)、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105年8月4日澄高字第1052564號函及隨函檢送之曾宇生病歷資料1份(本院卷第27至31頁)、被告廖顯財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18、34頁)。

二、爰審酌被告廖顯財僅因細故與告訴人曾宇生發生爭執,竟徒手毆打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因而受傷,顯非可取,另考量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且被告於本院調解時,表示願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4萬8千元,而告訴人則要求被告賠償25萬8千元,致未能調解成立,此有本院審理筆錄、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各1份(本院卷第18、19頁)在卷可佐,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令股
                                     105年度偵字第6910號
    被      告  廖顯財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顯財與曾宇生係鄰居,2人於民國105年2月10日晚上9時10
    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因細故發生爭執
    ,詎廖顯財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曾宇生,
    致其受有頭皮之挫傷、背挫傷、右大腿挫傷及左手擦傷之傷
    害。
二、案經曾宇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顯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曾宇生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
    務報告、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及現場監
    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檢察官  林 彥 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怡 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10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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