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國端
上列受刑人因本院105年度撤緩字第46號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與理由欄內,關於「黃國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國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與理由欄內,關於受刑人之姓名載為「黃國瑞」,顯係「黃國端」之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劉柏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