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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14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訴字第1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哲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6169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哲雄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並應依附件所示之和解內容,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並應依附件所示之和解內容,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扣案之偽藥沒收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38條第2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被告與美商輝瑞公司業已達成和解,此有上開公司所出具之陳報狀在卷為憑,此部分亦堪認已無犯罪所得可言,即無另行諭知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所有人  │
│號│                                      │        │
├─┼───────────────────┼────┤
│一│威而鋼1盒                             │黃哲雄  │
├─┼───────────────────┼────┤
│二│威而鋼9粒                             │        │
├─┼───────────────────┼────┤
│三│綠騎士3盒                             │黃哲雄  │
├─┼───────────────────┼────┤
│四│綠騎士5瓶                             │黃哲雄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