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育仁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育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育仁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