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振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9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振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振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游振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游振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102年9月18日12時許 │103年11月13日前2日內│104年4月27日某時 ││ │ │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1號 │毒偵字第122號 │字第2418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4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45 │104年度審訴字第1551 ││事│ │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年5月19日 │105年1月6日 │105年1月19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4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45 │105年度上訴字第347號││判│ │ │號 │(上訴不合法,程序駁││決│ │ │ │回) ││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8日 │105年1月30日 │105年3月21日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第9654號(104年度執 │第3503號 │第5358號 ││ │緝字第2059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