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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1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江彥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1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富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富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民國105 年3 月16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案件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彥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3年3月20日  │103 年5 月17日至│
│                │                │103年5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566號、│偵字第6226號    │
│                │103 年度偵字第17│                │
│                │432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易字第  │
│      │        │1488 號         │1133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3日  │  105年1月20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易字第  │
│      │        │1488 號         │1133 號         │
│      ├────┼────────┼────────┤
│判  決│判    決│  103年12月19日 │  105年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
│                │執字第1229號    │執字第384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1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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