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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2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郭振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國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國棟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棟因犯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國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振杰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公共危險                  │賭博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新臺幣│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
│            │10,000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                          │
│            │1,000 元折算1 日          │                          │
├──────┼─────────────┼─────────────┤
│  犯罪日期  │104 年12月21日(原聲請書誤│101 年12月4 日至102 年間某│
│            │載為104 年12月20日)      │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速偵字第6997號        │年度撤緩偵字第147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5 年度中交簡字第91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563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 年2 月15日            │105 年4 月25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5 年度中交簡字第91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563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 年3 月7 日            │105 年6 月1 日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第45│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第84│
│            │32號                      │6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21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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