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9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廖素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9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益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

執聲字第2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益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益煌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訴緝字第150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2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益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09月01日 │103年09月01日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05號 │字第2305號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50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50號│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7月11日 │ 105年07月11日 │ │├───┼────┼──────────┼──────────┼──────────┤│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50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50號│ ││判 決│ │ │ │ ││ ├────┼──────────┼──────────┼──────────┤│ │判 決│ 105年07月20日 │ 105年07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罪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12175號 │第12176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素琪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9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