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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1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科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科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科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嗣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亦同此意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所示之數罪,其法定刑最重本刑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均未逾有期徒刑6 月,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雖已逾有期徒刑6 月,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判2次)    │有期徒刑5月(判2次)    │有期徒刑5月(判2次)    │
├─────┼────────────┼────────────┼────────────┤
│犯罪日期  │1.103 年11月25日晚間某時│1.104 年1 月12日某時(聲│1.104 年2 月12日上午11時│
│          │2.103 年12月25日上午11時│  請書附表誤載為101 年1 │  40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
│          │  50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  月12日某時)          │  之某時                │
│          │  之某時                │2.104年1月29日14時55分許│2.104 年3 月5 日16時15分│
│          │                        │  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                        │  時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2516、26│104 年度毒偵字第2516、26│104 年度毒偵字第2516、26│
│          │54號                    │54號                    │54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   │105 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   │105 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   │
│實├───┼────────────┼────────────┼────────────┤
│審│判決日│105年6月24日            │105年6月24日            │105年6月24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   │105 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   │105 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   │
│決├───┼────────────┼────────────┼────────────┤
│  │判  決│105年7月18日            │105年7月18日            │105年7月18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是                      │是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5 年度執字第11400 號│  105 年度執字第11400 號│  105 年度執字第11400 號│
│          │②編號1 至6 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 至6 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 至6 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年2月          │  期徒刑2年2月          │  期徒刑2年2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4年3月26日14時51分許往│104 年4 月9 日16時35分許│104 年4 月22日23時25分至│
│          │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同年月23日17時5 分間之某│
│          │                        │                        │時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2516、26│104 年度毒偵字第2516、26│104 年度毒偵字第2516、26│
│          │54號                    │54號                    │54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   │105 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   │105 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   │
│實├───┼────────────┼────────────┼────────────┤
│審│判決日│105年6月24日            │105年6月24日            │105年6月24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   │105 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   │105 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   │
│決├───┼────────────┼────────────┼────────────┤
│  │判  決│105年7月18日            │105年7月18日            │105年7月18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是                      │是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5 年度執字第11400 號│  105 年度執字第11400 號│  105 年度執字第11400 號│
│          │②編號1 至6 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 至6 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 至6 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年2月          │  期徒刑2年2月          │  期徒刑2年2月          │
└─────┴────────────┴────────────┴────────────┘
┌─────┬────────────┬────────────┬────────────┐
│編      號│          7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                        │                        │
├─────┼────────────┼────────────┼────────────┤
│犯罪日期  │104 年4 月22日23時25分許│                        │                        │
│          │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1768號   │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05號    │                        │                        │
│實├───┼────────────┼────────────┼────────────┤
│審│判決日│105年6月17日            │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05號    │                        │                        │
│決├───┼────────────┼────────────┼────────────┤
│  │判  決│105年7月11日            │                        │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是                      │                        │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105年度執字第11944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1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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