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9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8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軒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軒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軒詳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軒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公共危險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各有期徒刑4月(共│各有期徒刑5月(共││ │ │12罪) │4罪) │├────────┼────────┼────────┼────────┤│犯 罪 日 期│103.01.19 │102.03.16~102.05│102.03.22~102.05││ │ │.08 │.09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 │字第2860號 │字第13468、13488│字第13468、13488││ │ │、20832號 │、20832號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交簡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291│102年度易字第291││事實審│ │2355號 │0號、103年度易字│0號、103年度易字││ │ │ │第2497號 │第2497號 ││ ├────┼────────┼────────┼────────┤│ │判決日期│103.04.29 │105.04.12 │105.04.12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交簡字第 │105年度上易字第 │105年度上易字第 ││ │ │2355號 │908號 │908號 ││判 決├────┼────────┼────────┼────────┤│ │判 決│103.05.23 │105.08.24 │105.08.24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之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助字第1313號(於│字第14180號 │字第14180號 ││ │103.07.17經易科 ├────────┴────────┤│ │罰金執行完畢) │編號2、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