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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2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忠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299號、105 年度執字第17089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忠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忠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忠華所犯如附表所示7罪,業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忠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16日 │103年12月3日 │103年12月17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 年度偵緝│花蓮地檢104 年度偵緝││ 年 度 案 號 │第4358號 │字第191、192、193、 │字第191、192、193、 ││ │ │104年度偵字第3267號 │104年度偵字第3267號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4年度原簡字第96號 │104 年度原易字第111 │104 年度原易字第111 ││事實審│ │ │號 │號 ││ ├────┼──────────┼──────────┼──────────┤│ │判決日期│ 104年12月10日 │105年2月23日 │105年2月23日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4年度原簡字第96號 │104 年度原易字第111 │104 年度原易字第111 ││判 決│ │ │號 │號 ││ ├────┼──────────┼──────────┼──────────┤│ │判 決│105年1月14日 │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1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社會勞動案件 │ │ │ │├────────┼──────────┼──────────┼──────────┤│ │花蓮地檢105 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 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 年度執字││備 註│第404號 │第984號 │第984號 ││ ├──────────┴──────────┴──────────┤│ │(編號1 至5 ,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 │105執更助286號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5日 │104年7月16日 │104年11月25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4 年度偵緝│花蓮地檢104 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91、192、193、 │字第191、192、193、 │第2446、8610號 ││ │104年度偵字第3267號 │104年度偵字第3267號 │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4 年度原易字第111 │104 年度原易字第111 │105 年度審原訴字第16││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 105年2月23日 │105年2月23日 │105年10月4日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4 年度原易字第111 │104 年度原易字第111 │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6 ││判 決│ │號 │號 │ 號 ││ ├────┼──────────┼──────────┼──────────┤│ │判 決│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1日 │105年11月7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 │花蓮地檢105 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字││ │第984號 │第984號 │第17089號 ││ ├──────────┴──────────┼──────────┤│ │(編號1 至5 ,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編號6 至7 ,經判決││ │月)105 執更助286 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 │└────────┴─────────────────────┴──────────┘┌────────┬──────────┬──────────┬──────────┐│ 編 號 │ 7 │(以下空白) │ │├────────┼──────────┼──────────┼──────────┤│ 罪 名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2446、8610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 │案 號│105 年度審原訴字第16│ │ ││事實審│ │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10月4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 │案 號│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6 │ │ ││判 決│ │ 號 │ │ ││ ├────┼──────────┼──────────┼──────────┤│ │判 決│105年11月7日 │ │ ││ │確定日期│ │ │ │├───┴────┼──────────┼──────────┼──────────┤│ │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7089號 │ │ ││ ├──────────┤ │ ││ │(編號6 至7 ,經判決│ │ ││ │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2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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