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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1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1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唐鎮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6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鎮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鎮平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唐鎮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104.06.06 晚上某│104.08.15 下午2 │ ││ │時 │時50分許往前回溯│ ││ │ │96小時內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毒偵字第2801號 │毒偵字第3502號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 ││ │ │1313號 │1472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12.07 │104.12.31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 年度審簡字第│ ││ │ │1313號 │1472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104.12.28 │105.01.25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 ││ │執字第1072號 │執字第2644號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1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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