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童本享
- 選任辯護人
- 蘇文俊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丁威中律師
- 被告
- 蔡康雋
- 指定辯護人
- 陳彥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童本享、蔡康雋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叁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童本享、蔡康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二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二人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6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