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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郭德進

  • 被告
    張新寶信用服裝廠有限公司法人陳清發聯邦服裝廠代表人陳清發冠遠服裝廠代表人陳金英秀才服裝號有限公司法人大豐被服廠代表人李宗泰李裕乾周宜靜丁秀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新寶 被   告 信用服裝廠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清發 被   告 陳清發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 王瑞甫律師 被   告 聯邦服裝廠代表人陳清發 被   告 冠遠服裝廠代表人陳金英 被   告 秀才服裝號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方素芬 被   告 大豐被服廠代表人李宗泰 被   告 李裕乾 前列秀才服裝號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方素芬、李裕乾共同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周宜靜 被   告 丁秀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所為之105年度訴字第464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聯邦服裝廠代表人陳清發之年籍資料「女8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男7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秀才服裝號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方素芬(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該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人別欄內關於被告聯邦服裝廠代表人陳清發之年籍資料「女80歲(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 男7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載,又李方素芬(民國00年0月0日生),顯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載。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 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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