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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50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源森蕭一弘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5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吉發克勞‧拔耐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代表人吉發克榮‧拔耐」之記載應更正為「代表人吉發克勞‧拔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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