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0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07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家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4961號),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所為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073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江家潁」,均應更正為「江家穎」。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之姓名係江家穎,有其身分證影本1份在卷足憑,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記載為「江家潁」,顯係出於誤寫,自均應更正為「江家穎」,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