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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39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黃司熒許慧珍田雅心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家祺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王銘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被告之姓名「林家棋」應予更正為「林家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原載為「林家棋」,惟被告之姓名應為「林家祺」,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參,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記載即屬有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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