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巫淑芳、陳航代、蔡家瑜
- 被告洪煜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訴字第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煜書 黃瀚梃 吳明桂(原名:吳軍毅) 陳炫綸 邱玲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152、13358、13359、13360、13361、13362、13363、17260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26號、105年度偵字第16354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U○○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均沒收。 甲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月。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辰○○(原名:吳軍毅) 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t○○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均沒收。 P○○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 、7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 、7 除外)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U○○前於民國104 年2 月前某日,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虎」之成年男子介紹,加入該男子與涂皓鈞(由本院另行審結)所屬之偽造信用卡集團,並介紹任職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北屯站」之甲子○○一同加入該偽造信用卡集團,後U○○、甲子○○即與 該綽號「小虎」之成年男子、涂皓鈞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綽號「小虎」之成年男子將側錄器1 臺交予U○○轉交予甲子○○,再由甲子○○ 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乘如附表一所示之持卡人至北屯站加油,而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支付油資之機會,側錄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內碼資料,再將側錄器交予U○○轉交還該綽號「小虎」之成年男子,供前開偽造信用卡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側錄所得之信用卡內碼資料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其後遭盜刷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甲子○○並 因此取得新臺幣(下同)1 萬9000元之報酬。 二、辰○○(原名:吳軍毅) 前於104 年1 月12日至2 月28日止,任職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東山路站」,並於104 年1 月間某日,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庭」之成年男子介紹,加入該男子與涂皓鈞所屬之偽造信用卡集團,後辰○○即與該綽號「阿庭」之成年男子、涂皓鈞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綽號「阿庭」之成年男子將側錄器1 臺交予辰○○,再由辰○○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乘如附表二所示之持卡人至東山路站加油,而以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支付油資之機會,側錄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內碼資料,再將側錄器交還該綽號「阿庭」之成年男子,供前開偽造信用卡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側錄所得之信用卡內碼資料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其後遭盜刷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辰○○並因此取得3 萬3860元之報酬。 三、t○○自102 年9 月間起,任職於南投縣○○鎮○○路0 段000 號「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埔里站」,並於104 年3 月間某日,透過友人潘孟弦(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介紹,加入潘孟弦與涂皓鈞所屬之偽造信用卡集團,後t○○即與潘孟弦、涂皓鈞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之犯意聯絡,先由潘孟弦將側錄器1 臺交予t○○,再由t○○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乘如附表三所示之持卡人至埔里站加油,而以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支付油資之機會,側錄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內碼資料,再將側錄器交還潘孟弦,供前開偽造信用卡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側錄所得之信用卡內碼資料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其後遭盜刷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 四、P○○自101 年間起,任職於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內「歐舒丹」專櫃,並於104 年1 月前某日,加入涂皓鈞所屬之偽造信用卡集團,後P○○即與涂皓鈞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之犯意聯絡,由P○○自不詳人處取得側錄器後,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乘如附表四所示之持卡人至該專櫃消費,而以如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支付款項之機會,以側錄器側錄如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內碼資料,供前開偽造信用卡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側錄所得之信用卡內碼資料偽造如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其後遭盜刷情形詳如附表四所示)。 五、案經甲玄○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O○商業銀行、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臺新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於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茲查:本件檢察官、被告P○○及其辯護人、被告U○○、甲子○○、辰○○(原名 :吳軍毅) 、t○○對於以下本案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含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未就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筆錄之製成,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述之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案其餘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P○○及其辯護人、被告U○○、甲子○○、辰○○、t○○亦不爭執證據能力,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示部分: 訊據被告U○○、甲子○○、辰○○(原名:吳軍毅) 、t○ ○對於此部分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襄理洪明瑞、證人即遠東商業銀行襄理湯榮東、證人即O○商業銀行專員宇○○、證人即甲玄○商業銀行專員q○ ○、證人即玉山商業銀行專員H○○、證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調查員鄭雅玲、證人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專員莊龍吉、證人即永豐商業銀行專員c○○、證人即第一商業銀行專員柯俊團、證人即聯邦商業銀行辦事員余思賢、證人即遭盜刷店家店員z○○、T○○、甲戌○、寅○○、h○○、巳○○ 、甲壬○○、戌○○、亥○○、甲B○○、壬○、證人即持卡人 己○○、地○○、y○○、未○○、k○○、甲宇○○、甲A○ ○、證人即被告甲子○○、證人即少年黃○○、少年陳○民(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警詢時,及證人即同案被告D○○、r○○、證人即被告U○○於警詢、偵查中,及證人即少年魏○儒(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證人即同案被告M○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監視器擷取畫面、監視器翻拍畫面、比對照片、指認照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報狀所檢附信用卡遭側錄及盜刷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冒刷紀錄持卡人報案聯及陳報狀、發票及簽單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現場照片、甲玄○銀行信用卡 冒用明細、O○(臺灣)銀行106年5月5日(106)台消企字第0309號函及所附明細、玉山商業銀行盜刷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6年4月11日國世卡部字第1060000242號函及所附側錄及盜刷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7日(106)新光銀信卡字第537號函及所附 爭議交易明細表、帳單明細、106年8月23日新光銀信卡字第1061600963號函及所附交易時間資料表、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交易一覽表、信用卡爭議款處理授權書、第一商業銀行盜刷明細、購物清單、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6年3月31日一總卡易字第3295號函及所附信用卡客戶資料、信用卡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歷史帳單查詢匯出、聯邦商業銀行106年4月11日聯銀信卡字第1060004348號函及所附盜刷交易明細資料、信用卡申請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1日北富銀個授字第1060001349號函及所附信用卡交易明細、該行冒刷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務中心106年4月6日兆銀卡字第1060000100號函及所附信用卡交易 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5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10635639號函、該行刑事陳報狀及所附側錄點及盜刷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0日渣打商銀字第1060007426號函及所附信用卡交易明細、簽單影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4日元銀字第1060001983號函及所附比對明細、106年8月29日元銀字第1060005832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甲玄○(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30日 106甲玄○授信防字第106009號函、信用卡冒用明細、員警偵 查報告、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甲子○○出勤紀錄、被告辰○ ○任職資料及班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U○○、甲子○○ 、辰○○、t○○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U○○、甲子○○、辰○○、t○○前開 犯行洵堪認定。 二、犯罪事實欄四所示部分: 訊據被告P○○固坦承任職於前開專櫃,且會經手客人結帳事宜,惟矢口否認有何偽造信用卡犯行,辯稱:有可能是他人幫伊結帳云云;辯護人並為其辯稱:各該持卡人並非只在該專櫃消費,無法認定即係在該專櫃側錄,亦無從認定與被告P○○有何關連云云。惟查: (一)如附表四所示之持卡人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至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歐舒丹專櫃消費,持如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支付款項,而遭人側錄如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內碼資料,並據以製作成偽造之信用卡,後如附表四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經同案被告M○、m○○及其他不詳人等持以盜刷等情(詳如附表四盜刷情形欄所示),業據證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襄理洪明瑞、證人即O○商業銀行專員宇○○、證人即甲玄○商業 銀行專員q○○、證人即玉山商業銀行專員H○○、證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調查員鄭雅玲、證人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專員莊龍吉、證人即聯邦商業銀行辦事員余思賢、證人即台北富邦銀行資深專員e○○、證人即遭盜刷店家店員f○○○、子○○、Q○○、a○○、F○○、n○○、證人即持卡人甲辛○○、x○○、證人即少年黃○○、少年陳○民於警 詢時,及證人即同案被告D○○、r○○、m○○、證人即少年朱○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警詢、偵查中,及證人即少年魏○儒、證人即同案被告M○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監視器擷取畫面、監視器翻拍畫面、比對照片、指認照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報狀所檢附信用卡遭側錄及盜刷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現場照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11日北富銀個授字第1060001349號函及所附信用卡交易明細、該行冒刷明細、持卡人基本資料、玉山商業銀行盜刷明細表、聯邦商業銀行106 年4 月11日聯銀信卡字第1060004348號函及所附盜刷交易明細資料、信用卡申請資料、該行歷史帳單查詢匯出、該行106 年8 月28日聯銀信卡字第1060012820號函及所附持卡人資料、資料O○(臺灣)銀行106 年5 月5 日(106 )台消企字第0309號函及所附明細、該行光三SOGO冒用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6 年4 月11日國世卡部字第1060000242號函及所附側錄及盜刷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7 日(106 )新光銀信卡字第537 號函及所附爭議交易明細表、帳單明細、106 年8 月23日新光銀信卡字第1061600963號函及所附交易時間資料表、甲玄○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5 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10635639號函、該行刑事陳報狀及所附側錄點及盜刷明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中心106 年3 月31日上卡字第1060000019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該行106 年9 月1 日上卡字第1060000069號函、臺灣銀行消費金融部106 年4 月6 日消金卡作密字第10650071681 號函及所附刷卡及盜刷明細、該行106 年8 月29日消金卡作密字第10650242431 號函、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歐舒丹專櫃104 年1 至4 月員工刷卡資料明細表、歐舒丹銷售明細表、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6 日106 年廣總字第1018號函及所附交易紀錄明細、員警偵查報告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辯護人雖辯稱:無證據得認渠等確係於前開專櫃遭側錄云云,惟本件係因承辦員警接獲證人洪明瑞報案指稱該行信用卡客戶有遭人持偽卡盜刷情形,員警於清查偵辦時,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復於104 年3 月19日下午4 時15分許接獲「魔鑽金品」店家報案,而當場逮捕持偽造信用卡盜刷之少年陳○民,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3 、7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且經清查發現該2 張卡號均有於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消費之紀錄,後陸續接獲其他銀行報案指稱疑似於該百貨公司遭側錄,再經承辦員警前往該百貨公司查訪結果,發現各該遭側錄信用卡共通之消費紀錄係歐舒丹專櫃,始調閱相關班表循線追查等情,有員警104 年3 月26日、4 月1 日偵查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足見本件並非逕予認定該專櫃裝有側錄器,而係經各該被害發卡銀行初步清查報案後,始為警追查發現渠等共通之消費紀錄為前開專櫃;此外,其後各該遭側錄之卡號亦確實經製作成偽造之信用卡而遭人持以盜刷,其中如附表四編號8 至11、20、25、28、32所示之8 張偽造信用卡並均由同案被告M○持以盜刷,業據前述,益徵前開偽卡之來源同一,應係於同一處所遭側錄後製成偽卡後交由其他成員持以盜刷,而與偽造信用卡集團之犯案分工模式相符,是此部分辯護意旨尚難對被告P○○為有利之認定。 (二)而被告P○○於如附表四所示持卡人遭側錄時間均在該專櫃輪班,且於如附表四編號2 至7 、10、11、22、26、37所示之側錄時間,均僅有被告P○○一人於該專櫃輪班等情,亦有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歐舒丹專櫃104 年1 至4 月員工刷卡資料明細表1 份在卷可稽,佐以被告P○○坦稱:該專櫃人員通常會在自己的專櫃結帳,除非結帳客人太多或刷卡機有異常,才會到廣三SOGO的刷卡機結帳,且該專櫃人員常會幫其他同仁結帳,但內部紀錄仍然記載銷售服務人員為先前介紹的服務人員,而非實際結帳人員,而其他專櫃的人員頂多幫忙看著專櫃,但不會幫忙結帳等語,是比對側錄時間及班表結果,被告P○○係唯一於各次側錄時均在場之專櫃人員,並有高達11次係僅有被告P○○1人在場,堪 認被告P○○即為持側錄器側錄信用卡內碼資料再交予他人製造偽卡之人,被告P○○空言否認犯行,實無可採,辯護意旨亦不足對其為有利之認定。此外,如附表四所示之消費紀錄中,雖有部分記載經手人員非被告P○○,然被告P○○已自承該份紀錄與實際結帳情況並不一致,是此部分亦難對被告P○○為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P○○前開犯行洵堪認定。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U○○、甲子○○、辰○○(原名:吳軍毅) 、t○○ 、P○○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1 項之偽造信用卡罪。被告5 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信用卡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共同正犯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本案被告甲子○○、辰○○、t○○、P○○負責以被告U ○○、該綽號「阿庭」之成年男子、潘孟弦及不詳人所交付之側錄器側錄信用卡內碼資料,再將側錄所得信用卡內碼資料交由U○○、該綽號「阿庭」之成年男子、潘孟弦等人轉交予涂皓鈞所屬犯罪集團成員,由該犯罪集團成員以該等信用卡內碼資料製成偽造信用卡,被告5 人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被告5 人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均以自己共同犯罪意思為之,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所參與犯罪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U○○、甲子○○、涂皓鈞及所屬偽造信用卡集團其他 成員間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及被告辰○○、該綽號「阿庭」之成年男子、涂皓鈞及所屬偽造信用卡集團其他成員間就如附表二所示犯行,及被告t○○、潘孟弦與涂皓鈞及所屬偽造信用卡集團其他成員間就如附表三所示犯行,及被告P○○與涂皓鈞及所屬偽造信用卡集團其他成員間就如附表四所示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5 人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偽造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信用卡,而分別侵害同一社會法益,顯係利用同一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按諸前揭說明,當屬接續犯,均應以一罪論處。至起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辰○○如附表二編號7 至16所示犯行(即104 年2 月上旬後),及被告P○○如附表四編號32至38所示犯行(即104 年1 月間後),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之一罪關係,業據前述,自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即應一併審究。 (四)爰審酌被告U○○、甲子○○、t○○、P○○前無任何犯罪 紀錄,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可稽,素行尚佳,惟被告5 人均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率然投身偽造信用卡集團,藉由職務之便,持側錄器側錄各該信用卡內碼資料,供犯罪集團成員據以偽造信用卡,而信用卡為現代社會普遍而重要之交易工具,並有促進經濟、市場之功效,其運作之良窳則端賴社會之信任,被告5 人及該犯罪集團成員偽造信用卡供人持以刷卡消費,破壞信用卡交易機制,妨礙金融秩序安定,造成被害人、發卡銀行、特約商店之損害,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自不宜輕縱;並審酌犯罪後被告U○○、甲子○○、辰○○ 、t○○自始即坦承全部犯行,被告P○○則否認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渠等僅係負責側錄信用卡內碼資料,尚非居於集團內主導、指揮地位之分工程度、參與情節,及被告5 人犯罪之時間長短、動機、目的、手段、側錄筆數、所獲報酬、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復查:被告U○○、甲子○○、t○○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U○○、甲子○○緩刑5 年 、被告t○○緩刑4 年,以啟自新,併觀後效。又本院斟酌被告U○○、甲子○○、t○○為本案偽造信用卡犯行,法治 及勞動觀念尚嫌薄弱,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命被告U○○、甲子○○、t○○應各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 、180 、150 小時之義務勞務,期能使被告U○○、甲子○○、t○○於義務勞務之過程中,明瞭其行為所 造成之危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以資警惕,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被告U○○、甲子○○、t○○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至被告U○○、甲子○○、t○○究應 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之需求,妥為指定。又被告辰○○前於105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3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3 年確定,有被告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辰○○本案自不符緩刑宣告要件,附此敘明。 (六)沒收: 被告5 人行為後,刑法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增訂第38條之1 條文,其中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 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同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104 年12月17日修正、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0條第1 項、第2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堪認沒收已非從刑。查: ⒈如附表四編號3 、7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業經少年陳○民持之前往盜刷而為警逮捕時扣案,業據證人少年陳○民於警詢時證述明確,應依刑法第205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一至四(附表四編號3 、7 除外)所示之偽造信用卡雖均未扣案,然既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亦應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⒉被告甲子○○於警詢時供稱:伊側錄期間總共獲得1 萬9000元 之報酬等語;被告辰○○於偵查中供稱:伊實際上取得的報酬是3 萬3860元等語。堪認此部分款項性質分別屬於被告甲子 ○○、辰○○之犯罪所得,復查無過苛條款之適用,即應依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而被告U○○、t○○均否認有取得任何報酬,被告P○○則否認有為前開犯行,卷內復查無證據得認被告U○○、t○○、P○○本件已取得任何犯罪所得,尚無從宣告沒收。⒋至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所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雖為被告U○○所有,惟卷內亦查無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係供為本案犯行所用,與本案無關,亦不予宣告沒收。(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至起訴意旨雖依被告甲子○○、辰○○、t○○於警詢時之供 述,認渠等各側錄130 餘筆、42筆、40餘筆信用卡內碼資料,惟經本院函詢各該發卡銀行比對結果,僅得認定被告甲子○ ○、辰○○、t○○分別有側錄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32筆、16筆、26筆信用卡內碼資料,業據前述,尚難僅憑被告甲子○○、辰○○、t○○之單一自白逕對渠等為不利之認定 ,惟此部分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201 條之1 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205 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10條之3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C○○提起公訴,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之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時間:民國) ┌─┬────────┬────────┬───┬────────────┐ │編│ 側錄時間 │ 遭側錄之信用卡 │持卡人│ 盜刷情形 │ │號│ │ │ │ │ │ │ │ │ │ │ ├─┼────────┼────────┼───┼────────────┤ │1 │①104年2月2日下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甲寅○○│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 午5時22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15日至「鼎│ │ │②104年2月5日下 │6002號信用卡 │ │王麻辣鍋臺中漢口店」,及│ │ │ 午5時35分許 │ │ │於104年3月18日至「恆豐國│ │ │③104年2月13日晚│ │ │際貿易企業社」盜刷 │ │ │ 間7時25分許 │ │ │ │ ├─┼────────┼────────┼───┼────────────┤ │2 │104年2月3日中午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甲D○○│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12時33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2月16日至「遠│ │ │ │2100號信用卡 │ │傳電信太平精武特約服務中│ │ │ │ │ │心」盜刷 │ ├─┼────────┼────────┼───┼────────────┤ │3 │104年2月3日中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w○○│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12時36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2月25日至「聯│ │ │ │9377號信用卡 │ │強電訊(聯通商行)」盜刷│ ├─┼────────┼────────┼───┼────────────┤ │4 │104年2月3日中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i○○│後遭同案被告M○與真實姓│ │ │12時48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 │ │ │6610號信用卡 │ │之成年人持偽造之左列信用│ │ │ │ │ │卡於104年2月25日至「金時│ │ │ │ │ │代珠寶行」盜刷(即起訴書│ │ │ │ │ │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 │ │ │ │ │1) │ ├─┼────────┼────────┼───┼────────────┤ │5 │104年2月3日下午2│O○商業銀行卡號│d○○│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20分許 │43 │ │用卡於104年2月4日至25日 │ │ │ │00000000000000號│ │間分別至「丙○○○」、「│ │ │ │信用卡 │ │一二三電訊有限公司」等店│ │ │ │ │ │家盜刷 │ ├─┼────────┼────────┼───┼────────────┤ │6 │104年2月3日下午2│O○商業銀行卡號│s○○│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34分許 │0000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2月24日至「向│ │ │ │號信用卡 │ │東電信」盜刷 │ ├─┼────────┼────────┼───┼────────────┤ │7 │104年2月3日下午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戊○○│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45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2月25日至「金│ │ │ │0403號信用卡 │ │時代珠寶銀樓」盜刷 │ ├─┼────────┼────────┼───┼────────────┤ │8 │104年2月3日下午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張葵燕│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10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2月26日至「台│ │ │ │6300號信用卡 │ │灣大哥大-太平中山」盜刷 │ ├─┼────────┼────────┼───┼────────────┤ │9 │104年2月3日下午4│O○商業銀行卡號│甲戊○○│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21分許 │0000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2月25日至「聯│ │ │ │號信用卡 │ │強電訊(聯通商行)」盜刷│ ├─┼────────┼────────┼───┼────────────┤ │10│104年2月3日下午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G○○│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6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2月25日至「金│ │ │ │5013號信用卡 │ │暘商行」盜刷 │ ├─┼────────┼────────┼───┼────────────┤ │11│①104年2月5日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 午5時25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日至「威寶│ │ │②104年2月10日下│5908號信用卡 │ │電信-員林中正」盜刷 │ │ │ 午4時51分許 │ │ │ │ ├─┼────────┼────────┼───┼────────────┤ │12│104年2月5日下午6│玉山商業銀行卡號│甲甲○○│後遭同案被告M○、林鈺鎧│ │ │時34分許 │0000000000000000│ │、少年魏○儒持偽造之左列│ │ │ │號信用卡 │ │信用卡於104年3月9日至「 │ │ │ │ │ │l○○○○」盜刷(即起訴│ │ │ │ │ │書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 │ │ │ │ │號9) │ ├─┼────────┼────────┼───┼────────────┤ │13│104年2月5日下午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宙○○│後遭同案被告M○與真實姓│ │ │時58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峰」│ │ │ │9600號信用卡 │ │之少年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 │ │ │ │ │於104年3月4日至「泰電通 │ │ │ │ │ │訊行」盜刷(即起訴書犯罪│ │ │ │ │ │事實三、附表一編號5) │ ├─┼────────┼────────┼───┼────────────┤ │14│104年2月5日晚間7│甲玄○商業銀行卡號│p○○│後遭同案被告D○○、少年│ │ │時47分許 │0000000000000000│ │黃○○(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 │號信用卡 │ │)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 │ │ │ │ │ │104年3月4日至「飛騰通訊 │ │ │ │ │ │行」盜刷(即起訴書犯罪事│ │ │ │ │ │實三㈤) │ ├─┼────────┼────────┼───┼────────────┤ │15│104年2月5日晚間9│O○商業銀行卡號│卯○○│後遭同案被告M○與真實姓│ │ │時20分許 │0000000000000000│ │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宇」│ │ │ │號信用卡 │ │之成年人持偽造之左列信用│ │ │ │ │ │卡於104年3月5日至「甲○ │ │ │ │ │ │通訊行」盜刷(即起訴書犯│ │ │ │ │ │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6 │ │ │ │ │ │) │ ├─┼────────┼────────┼───┼────────────┤ │16│104年2月5日晚間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傅偉煌│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46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2日至「亞 │ │ │ │1574號信用卡 │ │太電信臺中中正店」、「三│ │ │ │ │ │星智慧館」盜刷 │ ├─┼────────┼────────┼───┼────────────┤ │17│104年2月7日中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甲丙○○│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12時41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2日至「哈 │ │ │ │3819號信用卡 │ │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盜刷│ │ │ │ │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 │ │ │ │附表一編號4) │ ├─┼────────┼────────┼───┼────────────┤ │18│104年2月7日下午2│O○商業銀行卡號│W○○│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19分許 │00000000000000號│ │用卡於104年3月4日至「遠 │ │ │ │信用卡 │ │傳電信員林站前特約服務中│ │ │ │ │ │心」、「威寶電信員林中正│ │ │ │ │ │特約門市」盜刷 │ ├─┼────────┼────────┼───┼────────────┤ │19│104年2月7日下午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黃明湧│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44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2日至「錦 │ │ │ │7555號信用卡 │ │輪企業社」盜刷 │ ├─┼────────┼────────┼───┼────────────┤ │20│104年2月7日下午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杜尤莉│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21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2日至「亞 │ │ │ │6437號信用卡 │ │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 │ │ │ │ │中正店」盜刷 │ ├─┼────────┼────────┼───┼────────────┤ │21│104年2月7日下午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地○○│後遭同案被告M○與真實姓│ │ │時12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持偽造│ │ │ │3191號信用卡 │ │之左列信用卡於104年3月2 │ │ │ │ │ │日至「聯強電信-宜昌店」 │ │ │ │ │ │盜刷(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 │ │ │ │、附表一編號3) │ ├─┼────────┼────────┼───┼────────────┤ │22│104年2月7日下午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甲黃○○│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34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5日至「數 │ │ │ │9203號信用卡 │ │碼通訊器材行」盜刷 │ ├─┼────────┼────────┼───┼────────────┤ │23│104年2月8日下午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K○○│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32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2日至「正 │ │ │ │9484號信用卡 │ │鋒銀樓」盜刷 │ ├─┼────────┼────────┼───┼────────────┤ │24│104年2月8日下午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己○○│後遭同案被告M○與真實姓│ │ │時34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持偽造│ │ │ │2184號信用卡 │ │之左列信用卡於104年3月2 │ │ │ │ │ │日至「聯強電信-宜昌店」 │ │ │ │ │ │盜刷(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 │ │ │ │、附表一編號3) │ ├─┼────────┼────────┼───┼────────────┤ │25│104年2月8日下午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宋文卿│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47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2日至「麗 │ │ │ │9896號信用卡 │ │寶珠寶銀樓」盜刷 │ ├─┼────────┼────────┼───┼────────────┤ │26│104年2月8日下午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甲E○○│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53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2日至「小 │ │ │ │2242號 │ │條碼」盜刷 │ ├─┼────────┼────────┼───┼────────────┤ │27│104年2月8日下午4│甲玄○商業銀行卡號│甲巳○○│後遭同案被告M○與真實姓│ │ │時48分許 │00000000000000號│ │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宇」│ │ │ │信用卡 │ │之成年人持偽造之左列信用│ │ │ │ │ │卡於104年3月5日至「數碼 │ │ │ │ │ │通訊器材行」盜刷(即起訴│ │ │ │ │ │書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 │ │ │ │ │號7) │ ├─┼────────┼────────┼───┼────────────┤ │28│104年2月8日下午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甲辰○○│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20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2日至「典 │ │ │ │2416號信用卡 │ │寶銀樓」盜刷 │ ├─┼────────┼────────┼───┼────────────┤ │29│104年2月8日下午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蔡建明│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2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6日至13日 │ │ │ │1307號信用卡 │ │間分別至「Y○○○」、「│ │ │ │ │ │甲天○○○ 」等店家盜刷 │ ├─┼────────┼────────┼───┼────────────┤ │30│104年2月8日下午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吳政龍│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44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10日至「惠│ │ │ │6906號信用卡 │ │元資訊有限公司」盜刷 │ ├─┼────────┼────────┼───┼────────────┤ │31│104年2月8日下午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甲丁○○│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25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4日至「 │ │ │ │1108號信用卡 │ │SAMUNG MOBILE STORE」盜 │ │ │ │ │ │刷 │ ├─┼────────┼────────┼───┼────────────┤ │32│104年2月8日下午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賴靜芳│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4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2日至「典 │ │ │ │4402號信用卡 │ │寶銀樓」盜刷 │ └─┴────────┴────────┴───┴────────────┘ 附表二:(時間:民國) ┌─┬────────┬────────┬───┬────────────┐ │編│ 側錄日期 │ 遭側錄之信用卡 │持卡人│ 盜刷情形 │ │號│ │ │ │ │ ├─┼────────┼────────┼───┼────────────┤ │1 │104年1月30日晚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月美│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9時24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7日至「遠 │ │ │ │5421號信用卡 │ │傳電信」盜刷 │ ├─┼────────┼────────┼───┼────────────┤ │2 │104年1月31日晚間│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郭士駿│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6時19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5月4日至8日間│ │ │ │3101號信用卡 │ │分別至「甲丑○○○○」、「│ │ │ │ │ │OK超商」等店家盜刷 │ ├─┼────────┼────────┼───┼────────────┤ │3 │104年2月3日下午2│玉山商業銀行卡號│巫素貞│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37分許 │0000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9日至「遠 │ │ │ │號信用卡 │ │傳電信」、妙音通訊」等店│ │ │ │ │ │家盜刷 │ ├─┼────────┼────────┼───┼────────────┤ │4 │104年2月6日下午2│元大商業銀行卡號│陳秋妏│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18分許 │0000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25日至「正│ │ │ │號信用卡 │ │皓銀樓」、「寶翔鐘錶股份│ │ │ │ │ │有限公司」盜刷 │ ├─┼────────┼────────┼───┼────────────┤ │5 │104年2月7日下午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呂文煜│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44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5月19日至「川│ │ │ │5645號信用卡 │ │記養生聖品」盜刷 │ ├─┼────────┼────────┼───┼────────────┤ │6 │104年2月7日下午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方進玉│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30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5月5日至「哈 │ │ │ │2209號信用卡 │ │電族電訊行」盜刷 │ ├─┼────────┼────────┼───┼────────────┤ │7 │①104年2月22日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甲亥○○│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 間7時53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5月7日至「頂 │ │ │②104年2月25日下│6520號信用卡 │ │好超市」、「主幼企業社」│ │ │ 午4時51分許 │ │ │等店家盜刷 │ ├─┼────────┼────────┼───┼────────────┤ │8 │104年2月12日下午│O○商業銀行卡號│何仁瑋│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4時49分許 │0000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23日至「川│ │ │ │號信用卡 │ │記企業社」盜刷 │ ├─┼────────┼────────┼───┼────────────┤ │9 │104年2月12日下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賴瀅嫻│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5時47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21日至「特│ │ │ │6073號信用卡 │ │力屋北屯店」、「金永生銀│ │ │ │ │ │樓」盜刷 │ ├─┼────────┼────────┼───┼────────────┤ │10│①104年2月12日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甲申○○│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 午6時15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28日至「川│ │ │②104年2月27日中│2420號信用卡 │ │記企業社」盜刷 │ │ │ 午12時36分許 │ │ │ │ ├─┼────────┼────────┼───┼────────────┤ │11│104年2月22日上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X○○│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11時28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5月6日至「統 │ │ │ │9365號信用卡 │ │一超商」、「丁丁藥局」等│ │ │ │ │ │店家盜刷 │ ├─┼────────┼────────┼───┼────────────┤ │12│①104年2月22日下│O○商業銀行卡號│張文達│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 午2時3分許 │0000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30日至「川│ │ │②104年2月27日下│號信用卡 │ │記企業社」盜刷 │ │ │ 午2時32分許 │ │ │ │ ├─┼────────┼────────┼───┼────────────┤ │13│104年2月25日下午│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余岳洲│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5時59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26日至「雅│ │ │ │2282號信用卡 │ │鉑珠寶銀樓」盜刷 │ ├─┼────────┼────────┼───┼────────────┤ │14│104年2月26日下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謝志遠│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5時26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30日至「川│ │ │ │6804號信用卡 │ │記企業社」盜刷 │ ├─┼────────┼────────┼───┼────────────┤ │15│104年2月26日下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丁○○│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2時12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30日至「川│ │ │ │7309號信用卡 │ │記」盜刷 │ ├─┼────────┼────────┼───┼────────────┤ │16│104年2月28日下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鄧美華│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5時4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30日至「明│ │ │ │0009號信用卡 │ │進銀樓」、「A○○○」盜│ │ │ │ │ │刷 │ └─┴────────┴────────┴───┴────────────┘ 附表三:(時間:民國) ┌─┬────────┬────────┬───┬────────────┐ │編│ 側錄日期 │ 遭側錄之信用卡 │持卡人│ 盜刷情形 │ │號│ │ │ │ │ ├─┼────────┼────────┼───┼────────────┤ │1 │104年3月29日下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o○○│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6時56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20日至「 │ │ │ │2401號信用卡 │ │CHING TIEN」盜刷 │ ├─┼────────┼────────┼───┼────────────┤ │2 │104年3月29日晚間│玉山商業銀行卡號│黃延新│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7時44分許 │0000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20日至「 │ │ │ │號信用卡 │ │SUPER光復店」盜刷 │ ├─┼────────┼────────┼───┼────────────┤ │3 │104年3月29日晚間│聯邦商業銀行卡號│y○○│後遭同案被告M○、r○○│ │ │8時49分許 │0000000000000000│ │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104 │ │ │ │號信用卡 │ │年4月20日至「燦坤3C臺中 │ │ │ │ │ │文心店」盜刷(即起訴書犯│ │ │ │ │ │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46│ │ │ │ │ │) │ ├─┼────────┼────────┼───┼────────────┤ │4 │104年3月29日晚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乙○○│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7時29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20日至「 │ │ │ │3805號信用卡 │ │CHINA META」盜刷 │ ├─┼────────┼────────┼───┼────────────┤ │5 │104年4月5日中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v○○│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12時27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11日至「新│ │ │ │3805號信用卡 │ │光三越百貨」盜刷 │ ├─┼────────┼────────┼───┼────────────┤ │6 │104年4月5日下午1│第一商業銀行卡號│王劍虹│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45分許 │0000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11日至「大│ │ │ │號信用卡 │ │潤發忠明店」盜刷 │ ├─┼────────┼────────┼───┼────────────┤ │7 │104年4月5日下午3│O○商業銀行卡號│未○○│後遭同案被告M○、r○○│ │ │時許 │0000000000000000│ │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104 │ │ │ │號信用卡 │ │年4月11日至「癸○104」盜│ │ │ │ │ │刷(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 │ │ │ │、附表一編號30) │ ├─┼────────┼────────┼───┼────────────┤ │8 │104年4月5日下午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辛○○│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4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12日至「家│ │ │ │0386號信用卡 │ │樂福嘉義店3C」盜刷 │ ├─┼────────┼────────┼───┼────────────┤ │9 │104年4月5日下午3│第一商業銀行卡號│R○○│後遭同案被告M○、r○○│ │ │時14分許 │0000000000000000│ │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104 │ │ │ │號信用卡 │ │年4月12日至「家樂福嘉義 │ │ │ │ │ │店3C」盜刷(即起訴書犯罪│ │ │ │ │ │事實三、附表一編號38、│ │ │ │ │ │40) │ ├─┼────────┼────────┼───┼────────────┤ │10│104年4月5日下午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j○○│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17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12日至「晶│ │ │ │5907號信用卡 │ │實科技(Studio A)」盜刷│ ├─┼────────┼────────┼───┼────────────┤ │11│104年4月5日下午3│玉山商業銀行卡號│甲未○○│後遭同案被告M○、r○○│ │ │時42分許 │0000000000000000│ │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104 │ │ │ │號信用卡 │ │年4月12日至「名市鐘錶奇 │ │ │ │ │ │品專賣店」盜刷(即起訴書│ │ │ │ │ │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 │ │ │ │ │33) │ ├─┼────────┼────────┼───┼────────────┤ │12│104年4月5日下午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S○○│後遭同案被告M○、r○○│ │ │時44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104 │ │ │ │1235號信用卡 │ │年4月12日至「名市鐘錶奇 │ │ │ │ │ │品專賣店」盜刷(即起訴書│ │ │ │ │ │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 │ │ │ │ │32) │ ├─┼────────┼────────┼───┼────────────┤ │13│104年4月5日下午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b○○│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45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11日至「金│ │ │ │5608號信用卡 │ │典綠園道商場」盜刷 │ ├─┼────────┼────────┼───┼────────────┤ │14│104年4月5日下午3│第一商業銀行卡號│甲宇○○│後遭同案被告M○、r○○│ │ │時59分許 │0000000000000000│ │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104 │ │ │ │號信用卡 │ │年4月12日至「家樂福嘉義 │ │ │ │ │ │店3C」盜刷(即起訴書犯罪│ │ │ │ │ │事實三、附表一編號36、│ │ │ │ │ │41) │ ├─┼────────┼────────┼───┼────────────┤ │15│104年4月5日下午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甲癸○○│後遭同案被告M○、r○○│ │ │時1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104 │ │ │ │0556號信用卡 │ │年4月12日至「名市鐘錶奇 │ │ │ │ │ │品專賣店」盜刷(即起訴書│ │ │ │ │ │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 │ │ │ │ │34) │ ├─┼────────┼────────┼───┼────────────┤ │16│104年4月5日下午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顏百鋒│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4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11日至「新│ │ │ │2257號信用卡 │ │光三越百貨」盜刷 │ ├─┼────────┼────────┼───┼────────────┤ │17│104年4月5日下午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甲乙○○│後遭同案被告M○、r○○│ │ │時18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104 │ │ │ │8285號信用卡 │ │年4月11日至「義美鐘錶流 │ │ │ │ │ │行館」盜刷(即起訴書犯罪│ │ │ │ │ │事實三、附表一編號35)│ ├─┼────────┼────────┼───┼────────────┤ │18│104年4月5日下午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k○○│後遭同案被告M○、r○○│ │ │時19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104 │ │ │ │5812號信用卡 │ │年4月12日至「家樂福嘉義 │ │ │ │ │ │店3C」盜刷(即起訴書犯罪│ │ │ │ │ │事實三、附表一編號37)│ ├─┼────────┼────────┼───┼────────────┤ │19│104年4月5日下午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天○○│後遭同案被告M○、r○○│ │ │時21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104 │ │ │ │4698號信用卡 │ │年4月12日至「家樂福嘉義 │ │ │ │ │ │店3C」盜刷(即起訴書犯罪│ │ │ │ │ │事實三、附表一編號39)│ ├─┼────────┼────────┼───┼────────────┤ │20│104年4月5日下午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甲地○○│後遭同案被告M○、r○○│ │ │時34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104 │ │ │ │9582號信用卡 │ │年4月12日至「名市鐘錶奇 │ │ │ │ │ │品專業店」盜刷(即起訴書│ │ │ │ │ │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 │ │ │ │ │31) │ ├─┼────────┼────────┼───┼────────────┤ │21│104年4月5日下午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黃琮崴│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44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11日至「金│ │ │ │5873號 │ │典綠園道商場」盜刷 │ ├─┼────────┼────────┼───┼────────────┤ │22│104年4月5日下午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甲A○○│後遭同案被告M○持偽造之│ │ │時47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左列信用卡於104年4月14日│ │ │ │5603號信用卡 │ │至「甲F○○○」、「建霆有│ │ │ │ │ │限公司文心店」盜刷(即起│ │ │ │ │ │訴書犯罪事實三、附表一│ │ │ │ │ │編號42至44) │ ├─┼────────┼────────┼───┼────────────┤ │23│104年4月5日下午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庚○○│後遭同案被告M○、r○○│ │ │時47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104 │ │ │ │8839號信用卡 │ │年4月14日至「家樂福青海 │ │ │ │ │ │店3C」盜刷(即起訴書犯罪│ │ │ │ │ │事實三、附表一編號45)│ ├─┼────────┼────────┼───┼────────────┤ │24│104年4月5日下午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E○○│後遭同案被告M○、r○○│ │ │時52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104 │ │ │ │9338號信用卡 │ │年4月11日至「燦坤3C新光 │ │ │ │ │ │華家電館」、「全國電子光│ │ │ │ │ │華店」盜刷(即起訴書犯罪│ │ │ │ │ │事實三、附表一編號28、│ │ │ │ │ │29) │ ├─┼────────┼────────┼───┼────────────┤ │25│104年4月5日下午4│永豐商業銀行卡號│B○○│後遭同案被告M○、r○○│ │ │時54分許 │0000000000000000│ │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104 │ │ │ │號信用卡 │ │年4月11日至「燦坤3C新光 │ │ │ │ │ │華家電館」盜刷(即起訴書│ │ │ │ │ │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 │ │ │ │ │27) │ ├─┼────────┼────────┼───┼────────────┤ │26│104年4月5日下午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郭風南│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4時27分許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12日至「家│ │ │ │6808號信用卡 │ │樂福豐原店3C」盜刷 │ └─┴────────┴────────┴───┴────────────┘ 附表四:(時間:民國) ┌─┬────────┬──────┬────────┬───┬────────────┐ │編│ 側錄日期 │專櫃輪班人員│ 遭側錄之信用卡 │持卡人│ 盜刷情形 │ │號│ │ │ │ │ │ │ │ │ │ │ │ │ ├─┼────────┼──────┼────────┼───┼────────────┤ │1 │104年1月4日下午2│P○○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x○○│後遭同案被告m○○、少年│ │ │時36分許 │曾雅鈴 │卡號000000000000│ │朱○安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 │ │ │ │1203號信用卡 │ │於104 年3 月19日至「魔鑽│ │ │ │ │ │ │金品」盜刷(即起訴書犯罪│ │ │ │ │ │ │事實三㈦) │ ├─┼────────┼──────┼────────┼───┼────────────┤ │2 │104年1月5日晚間7│P○○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甲宙○○│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58分許 │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20日至「和│ │ │ │ │6943號信用卡 │ │美銀樓」盜刷 │ ├─┼────────┼──────┼────────┼───┼────────────┤ │3 │104年1月5日下午6│P○○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酉○○│少年陳○民於104 年3 月19│ │ │時37分許 │ │卡號000000000000│ │日持偽造之信用卡至「魔鑽│ │ │ │ │1202號信用卡 │ │金品」盜刷而為警逮捕時,│ │ │ │ │ │ │於其身上扣得偽造之左列信│ │ │ │ │ │ │用卡 │ ├─┼────────┼──────┼────────┼───┼────────────┤ │4 │104年1月7日下午1│P○○ │O○商業銀行卡號│王蘭怡│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42分許 │ │0000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19日至「大│ │ │ │ │號信用卡 │ │欣通訊行」、「全國電子建│ │ │ │ │ │ │工店」盜刷 │ ├─┼────────┼──────┼────────┼───┼────────────┤ │5 │104年1月11日下午│P○○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林秀米│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6時8分許 │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1月20日至「正│ │ │ │ │4406號信用卡 │ │鋒銀樓」盜刷 │ ├─┼────────┼──────┼────────┼───┼────────────┤ │6 │104年1月11日下午│P○○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陳慧鈴│後遭同案被告m○○、少年│ │ │6時31分許 │ │0000000000000000│ │朱○安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 │ │ │ │號信用卡 │ │於104年3月20日至「金永豐│ │ │ │ │ │ │銀樓」盜刷(即起訴書犯罪│ │ │ │ │ │ │事實三㈧) │ ├─┼────────┼──────┼────────┼───┼────────────┤ │7 │104年1月13日晚間│P○○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鄭安琪│少年陳○民於104 年3 月19│ │ │7時1分許 │ │0000000000000000│ │日持偽造之信用卡至「魔鑽│ │ │ │ │號信用卡 │ │金品」盜刷而為警逮捕時,│ │ │ │ │ │ │於其身上扣得偽造之左列信│ │ │ │ │ │ │用卡 │ ├─┼────────┼──────┼────────┼───┼────────────┤ │8 │104年1月18日下午│P○○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方施瑋│後遭同案被告M○持偽造之│ │ │3時49分許 │鄭琦恩 │0000000000000000│ │左列信用卡於104年3月19日│ │ │ │張書侃 │號信用卡 │ │至「玄○○○○」盜刷(即│ │ │ │ │ │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附表│ │ │ │ │ │ │一編號16) │ ├─┼────────┼──────┼────────┼───┼────────────┤ │9 │104年1月18日下午│P○○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午○○│後遭同案被告M○持偽造之│ │ │4時13分許 │鄭琦恩 │卡號000000000000│ │左列信用卡於104年3月19日│ │ │ │張書侃 │7900號信用卡 │ │至「玄○○○○」盜刷(即│ │ │ │ │ │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附表│ │ │ │ │ │ │一編號15) │ ├─┼────────┼──────┼────────┼───┼────────────┤ │10│104年1月20日上午│P○○ │O○商業銀行卡號│鄭貴綿│後遭同案被告M○持偽造之│ │ │11時37分許 │ │0000000000000000│ │左列信用卡於104年3月19日│ │ │ │ │號信用卡 │ │至「亞太電信建工店」盜刷│ │ │ │ │ │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 │ │ │ │ │附表一編號14) │ ├─┼────────┼──────┼────────┼───┼────────────┤ │11│104年1月20日下午│P○○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L○○│後遭同案被告M○持偽造之│ │ │4時5分許 │ │卡號000000000000│ │左列信用卡於104年3月20日│ │ │ │ │3952號信用卡 │ │至「Z○○○」盜刷(即起│ │ │ │ │ │ │訴書犯罪事實三、附表一│ │ │ │ │ │ │編號17) │ ├─┼────────┼──────┼────────┼───┼────────────┤ │12│104年1月21日下午│P○○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賴淑娜│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1時51分許 │鄭琦恩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25日至26日│ │ │ │ │4800號信用卡 │ │間分別至「赤鬼炙燒牛排」│ │ │ │ │ │ │、「家樂福德安店」等店家│ │ │ │ │ │ │盜刷 │ ├─┼────────┼──────┼────────┼───┼────────────┤ │13│104年1月25日下午│P○○ │O○商業銀行卡號│龔詩柔│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6時35分許 │張書侃 │0000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21日至「喜│ │ │ │ │號信用卡 │ │福寵物生活館」盜刷 │ ├─┼────────┼──────┼────────┼───┼────────────┤ │19│104年1月26日下午│P○○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I○○│後遭同案被告m○○、少年│ │ │6時52分許 │鄭琦恩 │0000000000000000│ │朱○安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 │ │ │ │號信用卡 │ │於104年3月20日至「佳慶銀│ │ │ │ │ │ │樓」盜刷(即起訴書犯罪事│ │ │ │ │ │ │實三㈩) │ ├─┼────────┼──────┼────────┼───┼────────────┤ │20│104年1月27日下午│P○○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甲辛○○│後遭同案被告M○持偽造之│ │ │4時41分許 │鄭琦恩 │卡號000000000000│ │左列信用卡於104年3月23日│ │ │ │曾雅鈴 │9806號信用卡 │ │至「胖蜥蜴PDA專賣店」盜 │ │ │ │ │ │ │刷(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 │ │ │ │ │、附表一編號19、20) │ ├─┼────────┼──────┼────────┼───┼────────────┤ │21│104年1月27日下午│P○○ │O○商業銀行卡號│林瑩芬│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5時5分許 │鄭琦恩 │0000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20日至「金│ │ │ │曾雅鈴 │號信用卡 │ │泉生銀樓」盜刷 │ ├─┼────────┼──────┼────────┼───┼────────────┤ │22│104年1月29日晚間│P○○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甲庚○○│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9時4分許 │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1日至「名 │ │ │ │ │1977號信用卡 │ │市鐘錶奇品專業店」盜刷 │ ├─┼────────┼──────┼────────┼───┼────────────┤ │23│104年1月29日下午│P○○ │O○商業銀行卡號│徐佩伶│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3時34分許 │鄭琦恩 │0000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22日至「北│ │ │ │張書侃 │號信用卡 │ │極光新竹店」盜刷 │ ├─┼────────┼──────┼────────┼───┼────────────┤ │24│104年1月29日下午│P○○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甲卯○○│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4時26分許 │鄭琦恩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26日至「亞│ │ │ │張書侃 │1858號信用卡 │ │太電信臺中文心加盟服務中│ │ │ │ │ │ │心」盜刷 │ ├─┼────────┼──────┼────────┼───┼────────────┤ │25│104年1月29日下午│P○○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g○○│後遭同案被告M○持偽造之│ │ │6時18分許 │鄭琦恩 │0000000000000000│ │左列信用卡於104年3月23日│ │ │ │張書侃 │號信用卡 │ │至「甲午○○○○」盜刷(即│ │ │ │ │ │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附表│ │ │ │ │ │ │一編號18) │ ├─┼────────┼──────┼────────┼───┼────────────┤ │26│104年1月29日晚間│P○○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N○○│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9時5分許 │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31日至「地│ │ │ │ │1760號信用卡 │ │標網通」盜刷 │ ├─┼────────┼──────┼────────┼───┼────────────┤ │27│104年1月29日下午│P○○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張欣 │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4時1分許 │鄭琦恩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21日至「全│ │ │ │張書侃 │6795號信用卡 │ │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 │ │ │ │ │ │第26分公司」盜刷 │ ├─┼────────┼──────┼────────┼───┼────────────┤ │28│104年1月30日晚間│P○○ │甲玄○商業銀行卡號│J○○│後遭同案被告M○、少年魏│ │ │8時54分許 │曾雅鈴 │0000000000000000│ │○儒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 │ │ │ │號信用卡 │ │104年3月31日至「威寶電信│ │ │ │ │ │ │中壢中正店」盜刷(即起訴│ │ │ │ │ │ │書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 │ │ │ │ │ │號25) │ ├─┼────────┼──────┼────────┼───┼────────────┤ │29│104年1月31日下午│P○○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1時21分許 │曾雅鈴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1日至「尚 │ │ │ │ │1648號信用卡 │ │德-HTC特約店」盜刷 │ ├─┼────────┼──────┼────────┼───┼────────────┤ │30│104年1月31日下午│P○○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u○○│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1時34分許 │曾雅鈴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31日至「欣│ │ │ │ │2659號信用卡 │ │亞電腦桃園NOVA店」盜刷 │ ├─┼────────┼──────┼────────┼───┼────────────┤ │31│104年1月31日下午│P○○ │臺灣銀行卡號5240│王秀慧│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3時55分許 │曾雅鈴 │000000000000號信│ │用卡於104年3月31日至「弘│ │ │ │張書侃 │用卡 │ │佶電腦有限公司中壢NOVA店│ │ │ │ │ │ │」盜刷 │ ├─┼────────┼──────┼────────┼───┼────────────┤ │32│104年2月1日下午5│P○○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甲酉○○│後遭同案被告M○、少年魏│ │ │時48分許 │曾雅鈴 │卡號000000000000│ │○儒持偽造之左列信用卡於│ │ │ │張書侃 │6457號信用卡 │ │104年3月31日至「全國電子│ │ │ │ │ │ │0329桃園」盜刷(即起訴書│ │ │ │ │ │ │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 │ │ │ │ │ │26) │ ├─┼────────┼──────┼────────┼───┼────────────┤ │33│104年2月1日下午6│P○○ │O○商業銀行卡號│侯欣儀│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時2分許 │曾雅鈴 │0000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31日至「亞│ │ │ │ │號信用卡 │ │太電信八德加盟中心」盜刷│ ├─┼────────┼──────┼────────┼───┼────────────┤ │34│104年2月1日下午 │P○○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甲C○○│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3時6分許 │曾雅鈴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3月31日至「弘│ │ │ │張書侃 │3906號信用卡 │ │佶電腦」盜刷 │ ├─┼────────┼──────┼────────┼───┼────────────┤ │35│104年2月3日下午 │P○○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甲己○○│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5時31分許 │鄭琦恩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1日至「遠 │ │ │ │張書侃 │5701號信用卡 │ │東百貨」盜刷 │ ├─┼────────┼──────┼────────┼───┼────────────┤ │36│104年2月12日下午│P○○ │O○商業銀行卡號│蔣喬茵│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4時42分許 │曾雅鈴 │0000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1日至「名 │ │ │ │鄭琦恩 │號信用卡 │ │市鐘錶奇品專業店」盜刷 │ ├─┼────────┼──────┼────────┼───┼────────────┤ │37│104年2月12日晚間│P○○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蔣淑滿│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8時24分許 │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1日至「金 │ │ │ │ │2337號信用卡 │ │典綠園道商場」盜刷 │ ├─┼────────┼──────┼────────┼───┼────────────┤ │38│104年2月14日下午│P○○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魏伶珍│後遭不詳人持偽造之左列信│ │ │5時19分許 │曾雅鈴 │卡號000000000000│ │用卡於104年4月1日至「尚 │ │ │ │張書侃 │8308號信用卡 │ │德-HTC特約店」盜刷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