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軍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軍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998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軍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照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中調字第一二○八號調解程序筆錄之記載向創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者外,於第273 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1 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軍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 至9 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之記載後,應補充記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接續犯意」、起訴書附表編號22之電子零件欄位應增列「WD SATA 1TB( 紫標)2PCS」、編號24之電子零件欄位中「1/3 SONY/紅外 線/49IR 1PCS」之記載,應更正為「1/3 SONY/紅外線/48I R 10PCS」;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之自白、發票人網銳安全系統工程行、發票日103年9月30日、支票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背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創奇科技有限公司銷貨憑單、借出憑單、應收帳款明細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按刑法上所謂之「接續犯」,則係指行為人以單一之決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所為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編號29所示之詐欺行為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0、編號31所示之詐欺得利行為,各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為完成同一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目的,而於緊接之密接時間內,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且各侵犯同一被害人之法益,應均為接續犯,係實質上一罪,僅成立單一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認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另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雖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3 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惟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編號29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0、編號31所示之詐欺得利犯行,均係自修法前接續違犯至修法後(各為103 年9 月26日、同年8 月29日)為止,各屬跨連新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之包括一行為,其行為終了既在新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施行後,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可言,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規定論處,不生新舊法比較及從輕原則適用之問題,併此敘明。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假意消費之一行為,接續向告訴人創奇科技有限公司訂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9所示之電子材料及將如附表編號30、編號31所示之電子材料,送請告訴人維修,其接續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犯行之時間部分重疊,堪認行為局部同一,可評價為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 四、爰審酌被告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任而騙取財物,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賴關係,固值非難,然念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所犯,且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見本院卷附之105 年度司中調字第1208號調解程序筆錄),尚知所悔悟,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為五專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並衡以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請給被告自新之機會等語(見本院105 年4 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7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末查,被告雖前曾於98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其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所受刑之宣告業已失其效力,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且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各1 份足據,是本院審酌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並積極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被告應知所悔悟,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再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 ,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且應附記於判決書內,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斟酌告訴人權益,並給予被告自新機 會,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按其於本院調解時所承諾之賠償金額及付款方式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併命被告應依本院105年度司中調字第1208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 容履行賠償義務,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 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言股 104年度偵字第19980號被 告 吳軍毅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軍毅(原名吳明桂)係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網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網銳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網銳公司已無資力清償貨款,因而請求不知情之林雅芯(另為不起訴處分)提供名義,擔任其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網銳安全系統工程行」(下稱網銳工程行)之負責人,而吳軍毅亦明知其為客戶施工,取得工程款項後,將全數償還網銳公司及其本人積欠他人之欠款,並無支付廠商貨款之意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利用其曾以網銳公司之名義,向創奇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創奇公司)少量訂貨,均有清償貨款,因而取得創奇公司信任之機會,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9所示之時間,以網銳工程行之名義,向創奇公司訂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9所示之電子材料,並未表明無法支付貨款,僅佯稱資金略為缺乏,需以3 個月票期之支票給付貨款,致創奇公司因而陷於錯誤,誤信吳軍毅有給付貨款之真意,於上開時間,運送或交付上開電子材料予吳軍毅,惟吳軍毅均未按月支付貨款。吳軍毅另於如附表編號30、31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30、31所示之電子材料,送請創奇公司維修,獲取如附表編號30、31所示之不法利益。嗣吳軍毅所交付帳號0000000000000 號、票號ZQ0000000 號、發票人網銳工程行即林雅芯、付款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潭子分行、發票日103 年9 月30日、面額新臺幣(下同)15萬7311元之支票,屆期提示未能兌現,又未清償貨款,且避不見面,創奇公司始知受騙,遭詐欺金額共計31萬3510元。 二、案經創奇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1 │被告吳軍毅於偵訊│⒈被告矢口否認涉有上揭詐││ │中之供述。 │ 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是││ │ │ 承包工程,如果有工程,││ │ │ 仍然能支付貨款云云。 ││ │ │⒉被告自承:伊經營網銳工││ │ │ 程行時,每月向告訴人訂││ │ │ 貨金額約5 、6 萬元,對││ │ │ 於網銳公司自102 年12月││ │ │ 底至103 年4 月間,總訂││ │ │ 貨金額為3 萬2183元之情││ │ │ 事,並無意見,伊有積欠││ │ │ 之前其他訂貨廠商貨款,││ │ │ 其他廠商已拒絕出貨給伊││ │ │ ,伊承攬工程取得工程款││ │ │ 後,償還其他貨款,網銳││ │ │ 公司於103 年4 月間,經││ │ │ 營產生困難,約積欠28萬││ │ │ 元債務等語。 │├──┼────────┼────────────┤│ 2 │創奇公司之代表人│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 ││ │謝証倫、告訴代理│ ││ │人石孟偉於偵訊時│ ││ │之指訴。 │ │├──┼────────┼────────────┤│ 3 │證人林雅芯於偵訊│證人不知悉被告已無資力清││ │時之證述。 │償債務,僅出借名義供被告││ │ │設立網銳工程行,並由被告││ │ │自行經營網銳工程行。 │├──┼────────┼────────────┤│ 4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被告所申請設立之網銳公司││ │資料查詢暨網銳公│,於103 年5 月31日起停業││ │司設立登記表。 │之事實。 │├──┼────────┼────────────┤│ 5 │創奇公司應收帳款│⒈被告於其他廠商拒絕出貨││ │明細表暨銷貨憑單│ 後,自103 年5 月21日起││ │影本。 │ 至103 年9 月底止,多次││ │ │ 向告訴人詐欺取得電子材││ │ │ 料之事實。 ││ │ │⒉被告自102 年12月25日起││ │ │ 至103 年4 月24日止,向││ │ │ 告訴人訂購之電子材料,││ │ │ 總額僅有3 萬2183元之事││ │ │ 實。 │├──┼────────┼────────────┤│ 6 │商業登記公示資料│被告向證人林雅芯借名登記││ │查詢。 │之網銳工程行,設立日期為││ │ │103 年4 月30日,地址與上││ │ │開網銳公司設立地址相同,││ │ │而網銳工程行業於103 年12││ │ │月8日起歇業之事實。 │├──┼────────┼────────────┤│ 7 │支票影本。 │被告所交付票號ZQ0000000 ││ │ │號、帳號000000000 號、面││ │ │額15萬7311元、付款行合作││ │ │金庫商業銀行潭子分行、發││ │ │票人網銳工程行即林雅芯之││ │ │支票予告訴人,經告訴人屆││ │ │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 │├──┼────────┼────────────┤│ 8 │合作金庫銀行潭子│證人林雅芯出借名義供被告││ │分行帳號 │於103 年5 月16日,申設此││ │0000000000000 號│支票帳戶,被告自103 年6 ││ │帳戶資料。 │月3 日起至103 年9 月24日││ │ │,有多次支付票款紀錄,惟││ │ │被告未儲存足夠金額,供告││ │ │訴人提示、兌現。足證被告││ │ │並無支付貨款予告訴人之真││ │ │意,而向告訴人訂貨,並將││ │ │施工所取得工程款,清償積││ │ │欠他人之債務。 │├──┼────────┼────────────┤│ 9 │網銳工程行103 年│被告向告訴人訂購電子材料││ │5 月份應收帳款明│,並為客戶施工後,可收取││ │細。 │工程款項,惟被告於收取工││ │ │程款後,未清償積欠告訴人││ │ │之貨款等事實。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其所犯上開3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 忠 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 振 陞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 間 │ 電 子 零 件 │├──┼──────┼──────────────┤│ 1 │103年5月25日│WD SATA 1000G-AV監控 2PCS ││ │ │WD SATA 500G-AV監控 1PCS │├──┼──────┼──────────────┤│ 2 │103年5月25日│4CH DVR 網路型/ 無面板 1PCS ││ │ │WD SATA 500G-AV 監控 1PCS │├──┼──────┼──────────────┤│ 3 │103年5月25日│Panasonic 700TVL48IR 2PCS ││ │ │1A電子式變壓器 2PCS │├──┼──────┼──────────────┤│ 4 │103年6月3日 │4CH 720P-SDI DVR 1PCS ││ │ │WD SATA 1000G-AV監控 1PCS ││ │ │3M-SDI/IR48/3.6mm 4PCS │├──┼──────┼──────────────┤│ 5 │103年6月12日│4CH DVR 網路型/ 無面板 1PCS ││ │ │WD SATA 500G-AV 監控 1PCS ││ │ │Panasonic 700TVL48IR 4PCS ││ │ │1A電子式變壓器 4PCS │├──┼──────┼──────────────┤│ 6 │103年6月16日│WD SATA 1000G-AV監控 3PCS │├──┼──────┼──────────────┤│ 7 │103年6月17日│WD SATA 500G-AV 監控 1PCS │├──┼──────┼──────────────┤│ 8 │103年6月18日│WD SATA 2000G-AV監控 1PCS │├──┼──────┼──────────────┤│ 9 │103年6月19日│4CH DVR 網路型/ 無面板 1PCS ││ │ │WD SATA 500G-AV 監控 1PCS ││ │ │Panasonic 700TVL48IR 4PCS ││ │ │1A電子式變壓器 4PCS ││ │ │4路960H DVR 1PCS │├──┼──────┼──────────────┤│ 10 │103年6月20日│1/3 SONY/紅外線/49IR 1PCS ││ │ │1/3 SONY/ 紅外線/49IR 1PCS ││ │ │支架 2PCS ││ │ │1A電子式變壓器 2PCS │├──┼──────┼──────────────┤│ 11 │103年6月27日│720P-CVI套裝(內有23IR 720P ││ │ │CVI/3.6MM 2PCS、23IR 720P ││ │ │CVI/6MM 2PCS、1A電子式變壓器││ │ │4PCS、YOKO 4CH CVR 1AUDIO ││ │ │1PCS) ││ │ │WD SATA 1TB-紫標 2PCS ││ │ │WD SATA 500G-AV 監控 1PCS │├──┼──────┼──────────────┤│ 12 │103年7月1日 │720P-CVI套裝(內有23IR 720P ││ │ │CVI 小紅外線4PCS、1A電子式變││ │ │壓器4 PCS 、YOKO 4CH CVR ││ │ │1AUDIO 1PCS ) ││ │ │WD SATA 1000G-AV監控 1PCS │├──┼──────┼──────────────┤│ 13 │103年7月2日 │1/3"700TVL彩色半球 31PCS ││ │ │Panasonic 700TVL48IR 8PCS ││ │ │Panasonic 700TVL48IR 2PCS ││ │ │中解日夜兩用標準攝影 3PCS ││ │ │BNC頭絞線傳輸器 100PCS ││ │ │F頭絞線傳輸器 100PCS ││ │ │中解日夜兩用標準攝影 1PCS │├──┼──────┼──────────────┤│ 14 │103年7月7日 │YOKO 4CH CVR 1AUDIO 3PCS ││ │ │YOKO 8CH CVR 1AUDIO 1PCS ││ │ │WD SATA 1TB-紫標 4PCS ││ │ │Panasonic 700TVL48IR 8PCS ││ │ │Panasonic 700TVL48IR 2PCS ││ │ │1A電子式變壓器 10PCS │├──┼──────┼──────────────┤│ 15 │103年7月8日 │1A電子式變壓器 50PCS │├──┼──────┼──────────────┤│ 16 │103年7月10日│WD SATA 500G-AV 監控 2PCS │├──┼──────┼──────────────┤│ 17 │103年7月21日│3M-SDI/IR48/3.6mm 1PCS ││ │ │3M-SDI/IR48/3.6mm 1PCS ││ │ │(103年6 月6 日、13日借出, ││ │ │103 年7 月21日轉銷貨) │├──┼──────┼──────────────┤│ 18 │103年7月28日│23IR 720P CVI 小紅外線 7PCS ││ │ │MAX 1A變壓器7PCS │├──┼──────┼──────────────┤│ 19 │103年7月29日│23IR 720P CVI 小紅外線 1PCS ││ │ │23IR 720P CVI 小紅外線 2PCS │├──┼──────┼──────────────┤│ 20 │103年7月31日│YOKO 8CH CVR 1AUDIO 2PCS ││ │ │WD SATA 1TB-紫標 2PCS ││ │ │960H 4路錄影主機/無面板 1PCS││ │ │720P CVI 矩陣攝影機 4PCS ││ │ │MAX 1A 變壓器 4PCS │├──┼──────┼──────────────┤│ 21 │103年8月1日 │YOKO 8CH CVR 1AUDIO 1PCS ││ │ │WDSATA 1000G-AV 監控 1PCS │├──┼──────┼──────────────┤│ 22 │103年8月13日│YOKO 4CH CVR 1AUDIO 1PCS ││ │ │YOKO 8CH CVR 1AUDIO 1PCS ││ │ │720P CVI矩陣攝影機 4PCS ││ │ │1A電子式變壓器 4PCS │├──┼──────┼──────────────┤│ 23 │103年8月21日│1A電子式變壓器 2PCS ││ │ │(原103年8月21日銷貨退回23IR││ │ │720P CVI小紅外線2PCS,未退回││ │ │本項變壓器) │├──┼──────┼──────────────┤│ 24 │103年8月22日│1/3 SONY/紅外線/49IR 1PCS ││ │ │1A電子式變壓器 10PCS │├──┼──────┼──────────────┤│ 25 │103年8月22日│WD SATA 2TB-紫標 2PCS ││ │ │WD SATA 1TB-紫標 3PCS ││ │ │WD SATA 500G-AV監控 2PCS │├──┼──────┼──────────────┤│ 26 │103年9月3日 │960H 4路錄影主機/無面板 1PCS││ │ │DAHUA 8CH HDCVI DVR 2PCS ││ │ │DAHUA 4CH HDCVI DVR 1PCS ││ │ │WD SATA 2TB-紫標 3PCS ││ │ │HDCVI 小型BULLET百萬 4PCS ││ │ │1A電子式變壓器 4PCS ││ │ │BNC頭絞線傳輸器 100PCS │├──┼──────┼──────────────┤│ 27 │103年9月12日│16路960H主機無面板/16音 1PCS││ │ │WD SATA 1TB-紫標 1PCS ││ │ │1/3國際700條 48IR 8PCS ││ │ │1/3國際700條 48IR 4PCS ││ │ │MAX 1A變壓器 12PCS │├──┼──────┼──────────────┤│ 28 │103年9月16日│960H 8路錄影主機/無面板 1PCS││ │ │WD SATA 500G-AV監控 1PCS ││ │ │1/3國際700條 48IR 8PCS ││ │ │1A電子式變壓器 8PCS │├──┼──────┼──────────────┤│ 29 │103年9月26日│960H 4路錄影主機/無面板 1PCS││ │ │WD SATA 500G-AV監控 1PCS ││ │ │960H 8路錄影主機/無面板 1PCS││ │ │1/3國際700條 48IR 10PCS ││ │ │1/3國際700條 48IR 4PCS ││ │ │1A電子式變壓器 14PCS │├──┼──────┼──────────────┤│ 30 │103年6月13日│DVR 維修費HM-16L-00000000 ││ │ │600元 │├──┼──────┼──────────────┤│ 31 │103年8月29日│攝影機維修費DVS-000 0000元 ││ │ │攝影機維修費DVS-000 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