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6號
- 原告
- 吳秀子
- 被告
- 陳惠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8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萬59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即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898號過失傷害案件,業於民國105年11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判處被告拘役40日在案,茲原告於同年12月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