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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簡字第14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原簡字第1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暐航
選任辯護人
孫瑋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27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8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21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7272號
    被      告  乙○○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里○○路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孫瑋澤律師(已於民國105年1月25日終止委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代號0000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另簽
    分偵案)係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之妻,為有配偶之人,而乙○○亦明知甲女為有配偶之人
    。詎甲女與乙○○竟分別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約於民國
    103年11月30日左右某時許,在乙○○位在臺中市○○區居
    ○街00巷0號5樓住處房間內,為性交行為1次,並於104年8
    月23日生下1女。
二、案經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乙○○坦承有與甲女發生性行為,惟辯稱: 伊對於與甲
    女發生性行為之時間不清楚,伊不確定小孩是誰的云云。惟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甲○指訴歷歷,復有證人即甲女證
    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法務部調查局105年6月7日調科肆字第
    1053290070號函、和解書、郵局匯款明細在卷足稽。足見,
    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至報告意
    旨雖認自甲女與甲○於103年9月26日結婚後,被告於103年
    10月15日、同年11月15日甲女與被告均有通姦、相姦之犯行
    ,惟被告與甲女相姦之事實係經由甲女於104年8月23日產下
    其女後,經甲女告知甲○,甲○始知情,方才對被告提起妨
    害家庭告訴,惟其對於甲女與被告何時發生通姦、相姦之情
    ,並不知情,且經甲女自陳: 伊最後1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時確有告知被告伊已結婚乙情,但對於究於之前何時向被告
    表明已結婚則無法肯定,是報告意旨認自甲女、甲○結婚後
    ,被告與甲女發生性行為均涉犯妨害家庭罪嫌,此部分容有
    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檢察官  張容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珮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簡字第1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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