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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5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54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祁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3387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祁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 行補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97年4 月30日修正後,對於進入司法程序之戒癮治療方式,採取「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及「附命緩起訴」雙軌制,其目的在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被告既同意參加戒癮治療,由檢察官採行「附命緩起訴」方式,此後「附命緩起訴」經撤銷,自不能再改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方式,重啟處遇程序。是該條例第24條乃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該條第2 項規定「前項(第1 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此乃因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就前案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又「附命緩起訴」後,5 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者,因其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處遇,顯見再犯率甚高,原規劃之制度功能已無法發揮成效,自得依毒品條例第23條第2 項或第24條第2 項規定之相同法理,逕行提起公訴,無再依毒品條例第20條第1 項重為聲請觀察、勒戒必要。否則若被告心存僥倖,有意避險,選擇對其較有利之戒癮治療,如有再犯,又可規避直接起訴之規定,自與法律規範目的有悖(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被告陳祁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4023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05年2 月22日起至107 年2 月21日止,尚未經檢察官撤銷前揭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毒偵字第4023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在上開緩起訴處分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檢察官依法予以起訴,並未違法,參諸首揭說明,被告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陳祁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自己施用之目的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其於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中交簡字第2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中交簡字第1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與前揭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0 年11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竟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再度趁隙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惟念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深,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及其犯罪目的、手段,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540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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