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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2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20號

原告
李明星
原告
楊舒晴
被告
李瑞煌

      王惠雅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審易字第95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瑞煌、王惠雅被訴傷害等案件,由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951號受理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951號刑事案件卷宗可佐。原告李明星、楊舒晴於上開傷害等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遲至105年6月14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為憑,且該刑事案件尚未經當事人提起上訴,按諸前揭規定,原告2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均應予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均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2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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