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俊諺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5 年度執聲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吳俊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俊諺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僅主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1日 │ 104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 │104年度毒偵字第 ││ │ 2718號 │ 2982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事│ │ 2236號 │ 140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4年12月29日 │ 104年12月28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 │ 104年度審簡字第 ││判│ │ 2236號 │ 140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月28日 │ 105年4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 臺中地檢 ││ │字第2632號(已執畢│105年度執字第7062 ││ │) │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