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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9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9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俊弦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43號、105年度執更字第18

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弦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李俊弦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等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雖其中編號3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至2等二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至2等二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編號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秋娟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不能安全駕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14日        │104年3月31日        │104年7月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11280號           │第10208號           │字第2843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4年度中交簡字   │  104年度審交簡字   │   104年度審訴字    │
│事實審│        │     第1683號       │     第1127號       │      第1277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6月4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11月19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4年度中交簡字   │  104年度台非字     │   104年度審訴字    │
│判  決│        │     第1683號       │      第70號        │      第1277號      │
│      ├────┼──────────┼──────────┼──────────┤
│      │判    決│104年7月15日        │105年4月28日        │104年12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10172號           │字第1835號          │第33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9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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