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富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富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民國105 年3 月16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案件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3年3月20日 │103 年5 月17日至│ │ │ │103年5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566號、│偵字第6226號 │ │ │103 年度偵字第17│ │ │ │432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易字第 │ │ │ │1488 號 │1133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3日 │ 105年1月20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易字第 │ │ │ │1488 號 │1133 號 │ │ ├────┼────────┼────────┤ │判 決│判 決│ 103年12月19日 │ 105年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 │ │執字第1229號 │執字第3849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