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1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孟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孟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李孟承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1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11日     │     104年9月1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3422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3422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63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163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4月19日     │     105年4月19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63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163號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5月16日     │     105年5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9023號   │105年度執字第902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1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