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2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文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聲請文號欄「(105年度執聲字第1948號、105年度執字第101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執聲字第2054號、105年度執字第8659號)」、附表編號4罪名欄「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贓物」、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103年12月8日22時4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12月16日1、2時許」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聲請文號欄「(105年度執聲字第1948號、105年度執字第1013號)」之記載、附表編號4罪名欄「竊盜」之記載、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103年12月8日22時40分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