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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4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芳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4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國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字第10781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14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黃國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藥事法           │          藥事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4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5、6月間起至93年10月2 │97年9月16日後某日起至98年8│
│                │日                        │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及 案 號  │  93年度偵字第17224號等   │  98年度偵字第29757號等   │
├───┬────┼─────────────┼─────────────┤
│      │ 法  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 98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 │    99年度訴字第798號     │
│      │        │ 15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8年9月3日         │      100年12月21日       │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   98年度台上字第7202號   │    99年度訴字第798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98年12月3日        │       104年8月3日        │
│      │        │                          │ (受刑人黃國統撤回上訴)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                │度執字第15863號。         │年度執字第1078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4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