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國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字第10781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14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黃國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藥事法 │ 藥事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4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5、6月間起至93年10月2 │97年9月16日後某日起至98年8│ │ │日 │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及 案 號 │ 93年度偵字第17224號等 │ 98年度偵字第29757號等 │ ├───┬────┼─────────────┼─────────────┤ │ │ 法 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 98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 │ 99年度訴字第798號 │ │ │ │ 15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8年9月3日 │ 100年12月21日 │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 98年度台上字第7202號 │ 99年度訴字第798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98年12月3日 │ 104年8月3日 │ │ │ │ │ (受刑人黃國統撤回上訴)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 │度執字第15863號。 │年度執字第1078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