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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8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時瑋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8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泓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2867號、105年度執

聲字第2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泓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泓瑞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務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及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務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7頁背面,105年度執聲字第2565號卷第4至21頁)。又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05年8月30日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105年度執聲字第2565號卷第2頁),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泓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共2罪)│├────────┼──────────┼──────────┼──────────┤│犯 罪 日 期│104年1月14日 │103年12月27日 │103年10月26日、 ││ │ │ │103年11月8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365、6552號 │第5257號 │第6481、6614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259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023 │104年度易字第945號 ││ │ │ │號 │ ││事實審├────┼──────────┼──────────┼──────────┤│ │判 決 │104年5月20日 │104年8月20日 │104年11月13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810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23 │104年度易字第945號 ││ │ │ │號 │ ││判 決├────┼──────────┼──────────┼──────────┤│ │判 決│104年8月10日 │104年11月17日 │104年12月14日 ││ │確定日期│(程序判決)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第12545號 │第16814號 │第1874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共2罪)│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103年11月20日、 │103年11月8日 │103年10月27日 ││ │104年1月11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7547、7840號 │第25123號 │第25123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945號 │104年度易字第1400 號│104年度易字第1400號 ││事實審├────┼──────────┼──────────┼──────────┤│ │判 決 │104年11月13日 │105年5月6日 │105年8月5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945號 │104年度易字第1400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853號││判 決├────┼──────────┼──────────┼──────────┤│ │判 決│104年12月14日 │105年6月4日 │105年8月5日 ││ │確定日期│ │ │(程序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第1874號 │第9603號 │第12867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時瑋辰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89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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