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祺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5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祺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祺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祺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罪日期 │104年3月20日 │104年8月8日 │103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署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撤緩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80號 │字3205號 │毒偵字第4號 │├───┬──┼───────────┼───────────┼───────────┤│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570號 │104年度沙簡字第496號 │105年度沙簡字第93號 ││ ├──┼───────────┼───────────┼───────────┤│事實審│判決│104年9月25日 │104年11月23日 │105年5月31日 │├───┼──┼───────────┼───────────┼───────────┤│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570號 │104年度沙簡字第496號 │105年度沙簡字第93號 ││ ├──┼───────────┼───────────┼───────────┤│判 決│判決│ │ │ ││ │確定│104年10月19日 │104年12月14日 │105年8月11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得 │得 │得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徒刑8月(已執畢)。 │徒刑8月(已執畢)。 │1326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