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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1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1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伯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5年度執聲字第3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伯星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伯星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查受刑人鍾伯星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案件共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鍾伯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104年5月19日 │104年9月26日 │ ││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421號 │偵字第26262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中交簡字 │ ││ │ │1194號 │第4015號 │ ││事實審├────┼────────┼────────┼────────┤│ │判 決 │104年11月5日 │104年12月30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中交簡字 │ ││ │ │1194號 │第4015號 │ ││判 決├────┼────────┼────────┼────────┤│ │判 決│104年11月5日 │105年2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 ││ │執緝字第1975號(│執緝字第1976號(│ ││ │刑期106年6月7日 │刑期106年11月7日│ ││ │-106年11月6日) │-107年2月6日)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1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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