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上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上慶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上慶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上慶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 │├────────┼────────┼────────┼────────┤│罪 名│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 月 │ │├────────┼────────┼────────┼────────┤│犯 罪 日 期│104.07.07 │104.06.18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 ││年 度 案 號│速偵字第3827號 │偵字第18675 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案 號 │104 年度豐簡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 ││事實審│ │379 號 │999 號 │ ││ ├────┼────────┼────────┼────────┤│ │判 決 │104.08.10 │104.10.30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案 號 │104 年度豐簡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 ││判 決│ │379 號 │999 號 │ ││ ├────┼────────┼────────┼────────┤│ │判 決│104.09.07 │104.12.07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 ││ │執字第13371 號 │執字第235 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