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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1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高思大丁智慧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鈞閔
被告
卓志龍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春成律師
被告
吳振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於106 年5 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結果」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理由欄內,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上開錯誤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丁 智 慧

法 官 楊 萬 益

書記官 洪 翊 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應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結果      │
├────────────┼─────────┼───────┤
│犯罪事實欄一、(原判決第│長手電筒、木棍、長│長手電筒、長桿│
│2 頁)倒數第5 行及第11行│桿                │              │
│;理由欄:貳、認定犯罪事│                  │              │
│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四、│                  │              │
│㈠、(原判決第14頁)倒數│                  │              │
│第6 行;㈡、(原判決第19│                  │              │
│頁)第11行;㈣、2、(原│                  │              │
│判決第22頁至第23頁)倒數│                  │              │
│第1 行至隔頁第1 行;㈣、│                  │              │
│4、(原判決第24頁)第11│                  │              │
│行;五、論罪科刑部分:㈣│                  │              │
│、(原判決第25頁)倒數第│                  │              │
│4 行至第5 行;㈤、沒收部│                  │              │
│分:2、(原判決第27頁)│                  │              │
│第2 行。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