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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秋娟許月聲陳怡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童本享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
被告
蔡康雋
指定辯護人
陳彥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童本享、蔡康雋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叁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童本享、蔡康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二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二人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6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許月聲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50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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