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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劉敏芳王靖茹陳翌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瑞鏡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27235 號、88年度偵字第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亦有明定。查:被告江瑞鏡行為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83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追訴時效期間之長、短,關係行為人是否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而追訴權時效完成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規定諭知免訴;又免訴判決乃為實體判決,故而關於追訴時效期間之修正,應屬實體刑罰法律之變更,而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依此,修正後之新刑法,既將第80條關於追訴時效之期間提高,使行為人得受追訴或處罰之期間加長,自屬不利於行為人,故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當應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 號、57年釋字第123號解釋、最高法院82年9 月21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已實施偵查及經提起訴訟,且在審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而按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 項各款所定期間4 分之1 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亦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刪除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則被告被訴常業詐欺犯行,如依新法規定,每次均應按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論處,並數罪併罰;惟如依修正刪除前之規定,則被告就多次詐欺犯行,僅論以一罪之常業詐欺罪,是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認依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罪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五、查被告被訴自86年7 月間起至87年8 月11日止,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經檢察官於87年11月5 日開始偵查,並於88年1 月25日提起公訴,並於88年2 月9 日繫屬於本院,惟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92年9 月12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被告張永霖所犯上開常業詐欺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復依同法第83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 年6 月期間,共計為12年6 月。惟自檢察官於88年1 月25日提起公訴(本件犯罪行為終了日在開始實施偵查日之後,故以提起公訴日作為停止期間之基準)至92年9 月12日發布通緝之4 年10月又13日期間,扣除檢察官自88年1 月25日提起公訴至88年1 月25日案件繫屬本院之15日期間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8 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亦應予以加計,是本件被告張永霖被訴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其等追訴權時效業於104 年12月9 日完成。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第2 款、第307 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80條、(修正前)第83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翌欣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