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5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吉發克勞‧拔耐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代表人吉發克榮‧拔耐」之記載應更正為「代表人吉發克勞‧拔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