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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7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江宗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7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程振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7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程振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硝甲西泮(Nimetazepam) 業經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審查意見參照)。本件被告同時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毒品之咖啡包5包,以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包,參諸前述說明,該3種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應合併計算,而愷他命之純質淨重業經鑑定確知為50.8632公克,已逾法定20公克數額。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⑴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⑵且遭查獲持有之愷他命數量非少(驗餘淨重共計62.6105 公克、純質淨重共計50.8632 公克);⑶惟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構成犯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6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白色粉末摻雜顆粒狀結晶物體12包,係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共計62.6105公克、純質淨重共計50.8632公克),且被告亦因持有該等愷他命及如附表二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之咖啡包5包而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罪,故該等愷他命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而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第三級毒品,無從與包裝完全析離,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取樣部分,因於檢驗後已耗盡不存,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送驗淨重   │ 驗餘淨重   │
├──┼─────┼──┼──────┼──────┤
│ 1  │第三級毒品│1包 │4.3073公克  │4.2685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2  │第三級毒品│1包 │4.3964公克  │4.3753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3  │第三級毒品│1包 │32.5484公克 │32.4959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4  │第三級毒品│1包 │4.2001公克  │4.1781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5  │第三級毒品│1包 │4.3782公克  │4.3649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6  │第三級毒品│1包 │2.2225公克  │2.2039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7  │第三級毒品│1包 │4.3200公克  │4.3046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8  │第三級毒品│1包 │2.1587公克  │2.1258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9  │第三級毒品│1包 │1.2239公克  │1.2120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10 │第三級毒品│1包 │1.2493公克  │1.2370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11 │第三級毒品│1包 │1.2135公克  │1.2031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12 │第三級毒品│1包 │1.0444公克  │1.0283公克  │
│    │愷他命    │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                             註 │
├──┼──────┼────┼─────────────────┤
│ 1  │甲基甲基卡西│5 包(總│紅色鋁箔包裝                      │
│    │酮、硝甲西泮│毛重8.99│「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5月31日│
│    │            │公克)  │草療鑑字第1060500398號鑑驗書」鑑定│
│    │            │        │結果:                            │
│    │            │        │ 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
│    │            │        │ 2、檢品外觀:已開封紅色鋁箔包裝(│
│    │            │        │              內含淡黃色粉末摻雜橙│
│    │            │        │              色顆粒)            │
│    │            │        │ 3、送驗數量:1.3062公克(淨重)   │
│    │            │        │ 4、驗餘數量:1.2710公克(淨重)  │
│    │            │        │ 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    │            │        │              「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              (4-Methylmethcathin│
│    │            │        │               one 、Mephedrone、 │
│    │            │        │               4-MMC )、「硝甲西 │
│    │            │        │               泮」(Nimetazepam)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762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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