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7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7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程振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7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程振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硝甲西泮(Nimetazepam) 業經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審查意見參照)。本件被告同時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毒品之咖啡包5包,以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包,參諸前述說明,該3種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應合併計算,而愷他命之純質淨重業經鑑定確知為50.8632公克,已逾法定20公克數額。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⑴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⑵且遭查獲持有之愷他命數量非少(驗餘淨重共計62.6105 公克、純質淨重共計50.8632 公克);⑶惟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構成犯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6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白色粉末摻雜顆粒狀結晶物體12包,係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共計62.6105公克、純質淨重共計50.8632公克),且被告亦因持有該等愷他命及如附表二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之咖啡包5包而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罪,故該等愷他命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而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第三級毒品,無從與包裝完全析離,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取樣部分,因於檢驗後已耗盡不存,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送驗淨重 │ 驗餘淨重 │ ├──┼─────┼──┼──────┼──────┤ │ 1 │第三級毒品│1包 │4.3073公克 │4.2685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2 │第三級毒品│1包 │4.3964公克 │4.3753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3 │第三級毒品│1包 │32.5484公克 │32.4959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4 │第三級毒品│1包 │4.2001公克 │4.1781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5 │第三級毒品│1包 │4.3782公克 │4.3649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6 │第三級毒品│1包 │2.2225公克 │2.2039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7 │第三級毒品│1包 │4.3200公克 │4.3046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8 │第三級毒品│1包 │2.1587公克 │2.1258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9 │第三級毒品│1包 │1.2239公克 │1.2120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10 │第三級毒品│1包 │1.2493公克 │1.2370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11 │第三級毒品│1包 │1.2135公克 │1.2031公克 │ │ │愷他命 │ │ │ │ ├──┼─────┼──┼──────┼──────┤ │ 12 │第三級毒品│1包 │1.0444公克 │1.0283公克 │ │ │愷他命 │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 註 │ ├──┼──────┼────┼─────────────────┤ │ 1 │甲基甲基卡西│5 包(總│紅色鋁箔包裝 │ │ │酮、硝甲西泮│毛重8.99│「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5月31日│ │ │ │公克) │草療鑑字第1060500398號鑑驗書」鑑定│ │ │ │ │結果: │ │ │ │ │ 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 │ │ │ │ 2、檢品外觀:已開封紅色鋁箔包裝(│ │ │ │ │ 內含淡黃色粉末摻雜橙│ │ │ │ │ 色顆粒) │ │ │ │ │ 3、送驗數量:1.3062公克(淨重) │ │ │ │ │ 4、驗餘數量:1.2710公克(淨重) │ │ │ │ │ 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 │ │ │ 「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 (4-Methylmethcathin│ │ │ │ │ one 、Mephedrone、 │ │ │ │ │ 4-MMC )、「硝甲西 │ │ │ │ │ 泮」(Nimetazepa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