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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78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7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文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文達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以106 年度易字第2787號判決後,已由郵政機關投遞人員於106 年9 月28日送達至被告之住所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並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母親張林月嬌收受,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另該送達處所在臺中市大里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之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3 日,是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06 年9 月29日起算10日,並扣除在途期間3 日,至106 年10月11日屆滿(末日為星期三,非放假日)。而被告竟遲至106 年10月12日始提出上訴狀等情,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其上有本院收發室蓋於收受該刑事上訴狀之收狀戳章日期)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顯已逾上訴期間而不合法,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78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