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昌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63號、107年度執字第7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昌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昌慶(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下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且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17日 │106年3月2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5229號 │第21968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2787號 │106年度易字第425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09月22日 │ 107年02月13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2787號 │106年度易字第4257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10月23日 │ 107年03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17257號(已執行完 │第7529號 │ │ │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