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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45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德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4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桓嘉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23210號),因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易字第61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桓嘉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2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張桓嘉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二)爰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助長投機僥倖風氣,對於社會勤勉美德顯有負面影響,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為警惕。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20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刑法第266條第2項既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4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係自賭檯或兌換籌碼處扣得,復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自不得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二)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名稱                              │ 數量   │所有人/ │
│    │                                  │        │持有人/ │
│    │                                  │        │保管人  │
├──┼─────────────────┼────┼────┤
│1   │錄影機(含線材)                  │ 2台    │蔡志啟  │
├──┼─────────────────┼────┤        │
│2   │5月份報表(投資)                 │ 1張    │        │
├──┼─────────────────┼────┤        │
│3   │記帳單                            │ 1張    │        │
├──┼─────────────────┼────┤        │
│4   │小本帳冊                          │ 1本    │        │
├──┼─────────────────┼────┤        │
│5   │筆記本                            │ 1本    │        │
├──┼─────────────────┼────┤        │
│6   │點鈔機                            │ 1台    │        │
├──┼─────────────────┼────┤        │
│7   │帳冊資料                          │ 1件    │        │
├──┼─────────────────┼────┤        │
│8   │本票                              │ 1張    │        │
├──┼─────────────────┼────┼────┤
│9   │紅包(內含現金15萬5200元)        │ 8包    │陳建峰  │
├──┼─────────────────┼────┼────┤
│10  │賭具                              │ 1袋    │蔡志啟  │
├──┼─────────────────┼────┼────┤
│11  │假鈔籌碼(1000元)                │ 27張   │楊豐吉  │
├──┼─────────────────┼────┼────┤
│12  │假鈔籌碼(1000元)                │ 11張   │莊介銘  │
├──┼─────────────────┼────┼────┤
│13  │假鈔籌碼(1000元)                │ 70張   │林憲明  │
├──┼─────────────────┼────┼────┤
│14  │假鈔籌碼(1000元)                │ 157張  │陳奕銓  │
├──┼─────────────────┼────┼────┤
│15  │假鈔籌碼(1000元)                │ 80張   │陳誌鋒  │
├──┼─────────────────┼────┼────┤
│16  │假鈔籌碼(1000元)                │ 127張  │林念慈  │
├──┼─────────────────┼────┼────┤
│17  │假鈔籌碼(1000元)                │ 1752張 │陳建峰  │
├──┼─────────────────┼────┼────┤
│18  │假鈔籌碼(1000元)                │ 3550張 │陳建峰  │
├──┼─────────────────┼────┼────┤
│19  │假鈔籌碼(1000元)                │ 126張  │蔡志啟  │
├──┼─────────────────┼────┼────┤
│20  │百元現鈔                          │ 15張   │楊豐吉  │
├──┼─────────────────┼────┼────┤
│21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 1具    │蔡志啟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22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 1具    │李佳儒  │
│    │61845)                           │        │        │
├──┼─────────────────┼────┼────┤
│23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 1具    │王晁祥  │
│    │79825)                           │        │        │
├──┼─────────────────┼────┼────┤
│24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線材)        │ 1具    │蔡志啟  │
├──┼─────────────────┼────┼────┤
│25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 1具    │王俊展  │
│    │00000000000)                     │        │        │
├──┼─────────────────┼────┼────┤
│26  │HTC廠牌行動電話(序號:           │ 1具    │夏智宇  │
│    │000000000000000)                 │        │        │
├──┼─────────────────┴────┼────┤
│27  │現金新臺幣220,700元                         │李文豪  │
├──┼──────────────────────┼────┤
│28  │現金新臺幣3,300元                           │莊介銘  │
├──┼──────────────────────┼────┤
│29  │現金新臺幣102,000元                         │林憲明  │
├──┼──────────────────────┼────┤
│30  │現金新臺幣13,900元                          │陳奕銓  │
├──┼──────────────────────┼────┤
│31  │現金新臺幣6,000元                           │陳誌鋒  │
├──┼──────────────────────┼────┤
│32  │現金新臺幣410,000元                         │林念慈  │
├──┼──────────────────────┼────┤
│33  │現金新臺幣5,000元                           │王泰翔  │
├──┼──────────────────────┼────┤
│34  │現金新臺幣210元                             │陳建峰  │
├──┼──────────────────────┼────┤
│35  │現金新臺幣600元                             │蔡志啟  │
├──┼──────────────────────┼────┤
│36  │現金新臺幣19,100元                          │曾秀姬  │
├──┼──────────────────────┼────┤
│37  │現金新臺幣2,100元                           │陳宥勝  │
├──┼──────────────────────┼────┤
│38  │現金新臺幣700元                             │林志篷  │
├──┼──────────────────────┼────┤
│39  │現金新臺幣150,000元                         │魯諴    │
├──┼──────────────────────┼────┤
│40  │現金新臺幣2,800元                           │夏智宇  │
├──┼──────────────────────┼────┤
│41  │現金新臺幣3,700元                           │黃國彰  │
├──┼──────────────────────┼────┤
│42  │現金新臺幣54,200元                          │黃國彰  │
├──┼──────────────────────┼────┤
│43  │現金新臺幣7,700元                           │王俊展  │
├──┼──────────────────────┼────┤
│44  │現金新臺幣6,000元                           │張桓嘉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2529號
                                    105年度偵字第12530號
                                    105年度偵字第23209號
                                    105年度偵字第23210號
    被      告  蔡志啟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俊展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夏智宇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號
                        居臺中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夏智瑋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號
                        居臺中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建峰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市○○路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佳儒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皇輝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晁祥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7樓之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建明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國彰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魯  諴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誌鋒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00弄00
                        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介銘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念慈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豐吉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文豪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3樓
                        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秀姬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桓嘉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憲明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6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宥勝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志篷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奕銓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泰翔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
    交簡字第2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於民國
    105年1月12日易科罰金及併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蔡志啟(綽號阿啟)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
    博之犯意,自104年7月間某日起至105年5月11日止,分別承
    租位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等3處所,輪流作
    為賭客得以前往聚賭之賭場,以天九牌及骰子為賭具,經營
    俗稱「天九牌賭博」,蔡志啟為上開賭場之負責人,負責招
    攬賭客前往上開賭場賭博,其中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之處所,係由蔡志啟於105年2月底某日,以每月300
    0元之代價,向李佳儒所承租作為賭場,並由蔡志啟以每日1
    500元至2000元之代價,僱由李佳儒負責該賭場之顧門把風
    及監看錄影監視器。蔡志啟並以每日1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
    代價,僱用具犯意聯絡之王俊展(綽號阿展,104年7月間某
    日加入)、夏智宇(綽號小胖,104年10月間某日加入)、
    夏智瑋(105年3月間加入)、陳建峰(綽號阿峰,105年5月
    5日加入)、吳皇輝(綽號胖輝,105年4月初某日加入)、
    王晁祥(綽號阿祥,105年4月間加入),魯諴(綽號魯仔,
    105年3月間某日加入)等人為上開賭場之工作人員,由王俊
    展擔任荷官、夏智宇負責打掃、洗杯子、替賭客移車及監看
    錄影監視器、夏智瑋負責幫賭客遞茶水及掃地、陳建峰負責
    記板、吳皇輝負責把風及監看錄影監視器、王晁祥負責打掃
    、清潔及替賭客購買物品、魯諴負責打掃及替賭客購買物品
    ,黃國彰自105年4月間某日起,以每日2000元至8000元之代
    價,受蔡志啟之託,招攬賭客前往上開賭場賭博,而陳建明
    則於105年1、2月間某日,出資提供30萬元予蔡志啟所經營
    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賭場(俗稱下秋水,台
    語發音)1次,嗣並獲得3000元之報酬。另陳建明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結兄」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1月、12
    月間某日,向蔡志啟借用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之處所1次,作為賭客得以前往聚賭之賭場,以天九牌及骰
    子為賭具,經營俗稱「天九牌賭博」。上開賭場之賭博方式
    係由賭客輪流做莊家,連莊家共4家,自由下注,每家拿4支
    天九牌,各自分前後各2張牌,比點數大小,若前後都贏莊
    家,即可贏取下注之金錢;若平手則沒有輸贏,各自拿回籌
    碼;若輸給莊家,則下注金額歸莊家所有,賭客所下注之金
    額則由蔡志啟以1萬元抽頭300元、3000元抽頭100元。嗣經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會同警方於105年5月10日晚上21
    時3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搜字第971號搜索
    票,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賭場搜索,當場
    查獲賭客陳誌鋒、莊介銘、林念慈、楊豐吉、李文豪、曾秀
    姬、張桓嘉、林憲明、陳宥勝、林志篷、陳奕銓、王泰翔等
    人在該賭場,其中陳誌鋒於105年5月初某日、同年5月10日
    ,在該賭場賭博2次;莊介銘於105年5月9日、同年5月10日
    ,在該賭場賭博2次;林念慈於105年4月23日、同年5月10日
    ,在該賭場賭博2次;楊豐吉於105年5月9日、同年5月10日
    ,在該賭場賭博2次;李文豪於105年5月10日,在該賭場賭
    博1次;曾秀姬於於105年5月9日,在該賭場賭博1次;張桓
    嘉於105年5月間某日,在該賭場賭博1次;林憲明於105年5
    月初某日、同年5月10日,在該賭場賭博2次;陳宥勝於105
    年5月9日、同年5月10日,在該賭場賭博2次;林志蓬於105
    年5月初某日、同年5月10日,在該賭場賭博2次;陳奕銓於1
    05年5月初某日、同年5月9日、同年5月10日,在該賭場賭博
    3次;王泰翔於105年5月5日、同年5月10日,在該賭場賭博2
    次,並扣得錄影機(含線材)2台、5月份報表(投資)1張
    、記帳單1張、假鈔籌碼(1000元)27張、一百元現鈔15張
    、現金22萬700元、現金3300元及假鈔籌碼11張、現金10萬2
    000元及籌碼7疊(70張)、現金1萬3900元、籌碼(1000元
    )157張、現金6000元、籌碼(1000元)80張、籌碼(1000
    元)127張、現金41萬元、現金5000元、籌碼(1000元)175
    2張、現金210元、籌碼(100元)3550張、紅包8包、點鈔機
    1台、現金600元及籌碼(1000元)126張、賭具1袋、小本帳
    冊1本、現金1萬9100元、現金2100元、現金3萬1500元、現
    金6000元、現金700元、現金15萬元、現金3800元、現金3萬
    7000元、現金7700元、現金5萬4200元、筆記本1本、本票1
    張、帳冊資料1份及手機5支等物,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
    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志啟、王俊展、夏智宇、夏智瑋、陳建峰、李佳
    儒、吳皇輝、王晁祥、陳建明、黃國彰、魯諴、陳誌鋒、莊
    介銘、林念慈、楊豐吉、李文豪、曾秀姬、張桓嘉、林憲明
    、陳宥勝、林志篷、陳奕銓、王泰翔等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
    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錄影機(含線材)2台、5月份報表
    (投資)1張、記帳單1張、假鈔籌碼(1000元)27張、一百
    元現鈔15張、現金22萬700元、現金3300元及假鈔籌碼11張
    、現金10萬2000元及籌碼7疊(70張)、現金1萬3900元、籌
    碼(1000元)157張、現金6000元、籌碼(1000元)80張、
    籌碼(1000元)127張、現金41萬元、現金5000元、籌碼(1
    000元)1752張、現金210元、籌碼(100元)3550張、紅包8
    包、點鈔機1台、現金600元及籌碼(1000元)126張、賭具1
    袋、小本帳冊1本、現金1萬9100元、現金2100元、現金3萬1
    500元、現金6000元、現金700元、現金15萬元、現金3800元
    、現金3萬7000元、現金7700元、現金5萬4200元、筆記本1
    本、本票1張、帳冊資料1份及手機5支等物可資佐證。復有
    扣押物品目錄表4紙、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職業賭
    場案現場圖1紙、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蔡志啟等23人上開犯嫌,均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蔡志啟、王俊展、夏智宇、夏智瑋、陳建峰、李佳儒
    、吳皇輝、王晁祥、陳建明、黃國彰、魯諴等11人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
    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而被告陳誌鋒、莊介銘、林念
    慈、楊豐吉、李文豪、曾秀姬、張桓嘉、林憲明、陳宥勝、
    林志篷、陳奕銓、王泰翔等12人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66條
    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嫌。被告蔡志啟等11人就上開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間,具犯意之聯絡
    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
    ,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
    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
    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
    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
    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
    告蔡志啟等11人上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等犯行、被告陳誌鋒、莊介銘、林念慈、楊豐吉、林憲
    明、陳宥勝、林志蓬、陳奕銓、王泰翔等9人數次之普通賭
    博行為,各係基於單一目的,經營賭場期間,即有反覆實施
    之特質,時間上具有密接性,於行為概念上,應認屬包括一
    罪,而論以集合犯之一罪。又被告蔡志啟等11人係基於一意
    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及聚集多數人賭博行為,
    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
    ,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同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論處。又被告陳建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
    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於105
    年1月12日易科罰金及併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陳建峰係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另扣案之物,併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曹  錫  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廖  莉  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4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