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8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勝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勝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吳勝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公共危險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4月13日 │100年6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 100 年度偵字第529│署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 │ │4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號、101年度偵字第97│ │ │1057、1059號 │81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3401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1773 │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2月22日 │101年9月17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3401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1773 │ │ │ │ │號 │ │判 決├────┼──────────┼──────────┤ │ │判 決│101年3月26日 │101年10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1年度執字第4342 │署101年度執字第13088│ │ │號(106年度執緝字第 │號(106年度執緝字第 │ │ │337號) │37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