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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2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60號、106年度執字第517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林文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林文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條例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併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科罰金新臺幣10萬│                │                │
│              │元              │                │                │
├───────┼────────┼────────┼────────┤
│   犯罪日期   │105年4月初某日至│104年12月間某日 │105年4月20日    │
│              │105年4月20日    │至105年4月20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
│              │字第10658號     │偵字第1595號    │偵字第1595號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                │                │
│最後├────┼────────┼────────┼────────┤
│事實│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審  │        │1549號          │1573號          │1573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29日   │105年12月7日    │105年12月7日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確定├────┼────────┼────────┼────────┤
│判決│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    │        │1549號          │229號           │229號           │
│    ├────┼────────┼────────┼────────┤
│    │確定日期│106年1月5日     │106年2月20日    │106年2月20日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備註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字第1904號      │字第5175號      │字第517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2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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