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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侯孟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孟宏因詐欺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孟宏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2 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侯孟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 │├────────┼────────┼────────┼────────┤│罪 名│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 月,經│ ││ │ │非常上訴撤銷改判│ ││ │ │為有期徒刑2 月 │ │├────────┼────────┼────────┼────────┤│犯 罪 日 期│104年3月2日~104│105年5月14日~10│ ││ │年3月4日 │5年5月15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7345號 │偵字第14579 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最高法│ ││ │ │ │院) │ ││ ├────┼────────┼────────┼────────┤│最 後│案 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105 年度中簡字第│ ││事實審│ │990 號 │1392號(105 年度│ ││ │ │ │台非字第216號) │ ││ ├────┼────────┼────────┼────────┤│ │判 決 │105年5月31日 │105 年8 月11日(│ ││ │日 期 │ │105 年12月9 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105 年度台非字第│ ││判 決│ │990 號 │216 號 │ ││ ├────┼────────┼────────┼────────┤│ │判 決│105年7月4日 │105年12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 ││ │執字第10180 號 │執更字第4725號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9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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