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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書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6年度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書培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書培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查受刑人徐書培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肇事逃逸案件共3 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3 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請求檢察官就上開3 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徐書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 │肇事逃逸 ││ │(持有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6 月30日 │103年7月1日 │103年7月1日 ││ │~同年7 月1 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9654號 │偵字第18783號 │偵字第18783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交訴字第 │104年度交訴字第 ││ │ │43號 │68號 │68號 ││事實審├────┼────────┼────────┼────────┤│ │判 決 │103年10月3日 │105年8月2日 │105年8月2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 │106年度交上訴字 │106年度交上訴字 ││ │ │43號 │第18號 │第18號 ││判 決├────┼────────┼────────┼────────┤│ │判 決│103年10月27日 │106年1月20日 │106年1月2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 │是、是 │否、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執字第16896號( │執字第2375號(發│執字第2376號(發││ │發監) │監) │監127.7.8期滿)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5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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